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年度和2024 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沪统办字〔2023〕44号)的要求,长宁区统计局将于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在本区范围内开展2024年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确认范围和对象
审核本区行政区域内单位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
①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②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③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审核确认内容和申报材料
(一)达到规模标准单位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主要经营月份发票清单。此外,以下专业还需提供:
1. 工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彩色清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彩色清晰照片(需能直观、准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活动的主要生产设备照片);
5)《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 表);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统统计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7)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8)同期分月产值、收入数据。
2.建筑业
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4.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服务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利润表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不一致需要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企业主要业务活动说明按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填写业务活动内容、所占营业收入比重和增值税税率,并加盖企业公章;
5)如果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律师事务所等,还需提供在税务部门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告书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说明。
(二)未达规模标准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主要经营月份发票清单。
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