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长林罚字〔2024〕第2120241401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07-30

被处罚人:王诚杰

被处罚人身份证号:310105********0036

处罚名称: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事由:被处罚人于2022 年10月至 2023年1月,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为苏卡达陆龟1只,球蟒2只。上述物种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被处罚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处涉案野生动物价值(6250元)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3125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处罚日期:2024-7-22

处罚机关:上海市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示期限:2024-7-30至202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