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延长征询公众意见时间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同时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区司法局起草了《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长宁区司法局就《长宁区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决策程序的公众参与度,特此延长征集时间7天。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长宁路599号,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电子邮件地址:panhl@shcn.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8日。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