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企业应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07-28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长宁区建管委执法人员在对定西路某饭店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供气单位的安检记录与现场安检结果明显不符,已涉嫌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的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

二、处罚结果

长宁区建管委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决定对该供气单位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责令该供气单位限期改正。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询问,核实违法事实,锁定相关证据,长宁区建管委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本市制定了《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管理及安全使用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应当每年对瓶装燃气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