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上海长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拟投资设立建筑装修垃圾清运专营公司的请示》(城发司发〔2025〕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司新设上海长宁城市发展集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请你司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并于新设公司的经济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报告。
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