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3年)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23-08-16

长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区政府、市教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要求,积极推进长宁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依据

(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长宁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长府〔2022〕033号)

二、工作原则

1.区教育局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区政务公开办、教育局法规科对教育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政府信息咨询的处理,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归口答复”的工作机制。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保存、谁提供”的原则进行处理;对需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事项,按照“谁起草、谁解释”“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由起草科室、责任科室负责释疑和处理。

三、工作流程

(一)信息公开发布流程

1.公文类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个公文公开属性,文件进入审签程序时由拟文科室提出,其中对于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公开的信息内容经产生信息的科室初步审核后,由相关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含保密审查),行政主要领导审批。行政办在公文形成的20个工作日内交由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转入信息发布程序。

2.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填写保密审查表,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附有关政府信息正文(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送法规科,由法规科统一登记,并将保密审查表复印件交行政办保存备查。

3.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法规科编制目录,按要求进行分类,并及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到长宁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区教育信息中心做好网站维护保障工作,在长宁教育行政管理平台同时予以发布。

4.法规科负责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向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咨询接待室提供纸质材料,供市民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1.收件环节。申请人通过长宁区门户网站等途径向区教育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法规科做好申请人办理联系、补正告知等工作。

2.办理环节。法规科视具体情况,通过长宁教育行政管理平台派单至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一般在收到法规科转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步处理意见,提供作出初步处理意见的政策法规、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反馈至法规科;如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或部分存在,同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法规科。对情况复杂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由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提出并告知局法规科延期理由,经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由法规科告知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处理并上传相关附件。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应配合法规科共同做好第三方意见的征求工作。

3.答复环节。法规科起草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局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或局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办结并上传相关附件。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环节。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共同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对工作,准备相关材料,局分管领导或局行政主要领导出席行政诉讼庭审。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或被撤销的案件,开展纠错及整改工作。

(三)咨询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1.收件环节。申请人通过长宁区门户网站政民互动等途径向区教育局提出咨询服务事项。

2.派单环节。法规科根据咨询服务事项具体要求,通过长宁教育行政管理平台派单至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

3.答复环节。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登录政民互动平台,一般在申请人提出咨询服务事项的3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或文字解答申请人,同时在平台办结咨询服务事项。对情况复杂的事项,告知法规科延期理由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1.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符合区政府、市教委政务公开评议工作的各项指标要求(政务公开工作评议表附后,由法规科根据评议工作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2.各相关科室应及时检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发现公开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向法规科反馈后调整。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应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处理后,交法规科进行信息公开。

4.法规科牵头职能科室或教育系统相关单位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一网通办”在线政务服务融合,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便捷获取政府信息。

5、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