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1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在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网站(cnfg.changning.sh.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接待窗口,联系电话:62911051,地址:威宁路258号4楼)。
一、 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4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2014年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总体要求,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1、领导重视,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研究部署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定期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和评议,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办公室、执法科、档案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组织研究和解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报道等。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受理处设在档案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业务的接待、受理和咨询,负责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日常发布。
2、建章立制,完善保障措施。为了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局制定了《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转程序规定》、《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规定》等规章制度,统一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与答复的各种文本,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保证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结合实际,全面梳理,保证依法公开各项政府信息。我局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认真对照其要求,对我局需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完善了《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这些目录明确了我局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此外,对信息涉及范围、办理时限、答复形式、收费标准、统计归档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加强审核复查,严格把关。年初我们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找出存在的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特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再次进行仔细检查,发现一些原来想当然的环节还存在瑕疵,及时予以纠正,杜绝了一些不规范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到2014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00余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8条。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信息的公开。涉及到公开的信息有行政许可及办理事项、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征收动迁管理、住房保障、住宅建设和保护建设等方面,都是公众比较关心的信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使公众更为便捷、迅速的了解我局工作,为群众广泛获取政府信息创造了条件。
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信息的公开。公开了局机关的管理职能方面的信息,包括机关各科室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分管情况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一是在我局的“长宁房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其发布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我局各方面的工作信息,为了保证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及时、完整、正确,我们制定了相应的网站管理办法,将信息发布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二是在“长宁门户”网站上定期发布主动公开信息,2014年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48条、三是在“长宁门户”网站上设有信息公开在线申请,为公众提供了便利、迅捷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612件,对比2013年增长近5倍,其中通过“长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有216件,通过信函申请的有56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有 340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动拆迁管理、物业管理、旧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房屋征收和动拆迁管理占整个申请数量的95%以上。
在已经答复的538件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170件,占答复总数的31.5%。
同意部分公开”的4件,占总数的0.7%。
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33件,占答复数的6.1%。
信息不存在”的155件,占答复数的28.8%。
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35件,占数答复的6.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09件,占答复数的20.2%,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表述不清或一次申请多项内容。
重复申请”的11件,占答复数的2%。
不予公开”21件,占答复数的3.9%。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2013年度现场接待人数480余人次,接听咨询电话310余次,其他方法咨询340余人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12年发生针对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42件,全部维持答复,行政复议数为19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本机关共配备了1名全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无实际支出。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实际支出。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有待完善。由于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产生于各个相关业务科室,信息比较分散。个别同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有些主动公开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
2、制度落实还需加强。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但有些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提高。
3、房管局涉及到的政府信息较多,许多信息都是市民比较关心的内容,如何准确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对于可否公开信息内容的界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各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提高我们工作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的互动机制,要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在公开环节上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政府业务流程优化相结合。
3、进一步结合实际,提高公开实效。进一步要求各部门紧紧围绕本单位工作职责实施政务公开,真正立足于服务群众,立足于接受群众监督,立足于解决问题,在办实事、见实效上下功夫。
八、统计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8 |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条 |
48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612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34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216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56 |
6.其他形式申请数 |
条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538 |
其中: 1.同意公开数 |
条 |
170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4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33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155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35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109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11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21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11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 安全稳定”数 |
条 |
1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数 |
条 |
|
9.其他 |
|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19 |
行政诉讼数 |
件 |
42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
2.邮寄费 |
元 |
|
3.复制费 |
元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0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0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