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5-02-17

2014年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5-1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在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网站(cnfg.changning.sh.cn)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接待窗口,联系电话:62911051,地址:威宁路258号4楼)。

一、     概 述

根据《规定》要求, 2004 年 5 月 1 日 起本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1名全职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4年底,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2014年我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总体要求,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1、领导重视,明确责任。成立了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研究部署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召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例会,定期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和评议,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进行审查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办公室、执法科、档案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科室的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组织研究和解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报道等。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受理处设在档案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业务的接待、受理和咨询,负责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日常发布。

2、建章立制,完善保障措施。为了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我局制定了《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内部处理流转程序规定》、《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规定》等规章制度,统一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与答复的各种文本,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保证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结合实际,全面梳理,保证依法公开各项政府信息。我局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认真对照其要求,对我局需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完善了《主动公开目录》和《依申请公开目录》,这些目录明确了我局信息公开中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依申请公开范围。此外,对信息涉及范围、办理时限、答复形式、收费标准、统计归档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加强审核复查,严格把关。年初我们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找出存在的几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特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再次进行仔细检查,发现一些原来想当然的环节还存在瑕疵,及时予以纠正,杜绝了一些不规范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到2014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00余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8条。

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信息的公开。涉及到公开的信息有行政许可及办理事项、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征收动迁管理、住房保障、住宅建设和保护建设等方面,都是公众比较关心的信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在网上公开,使公众更为便捷、迅速的了解我局工作,为群众广泛获取政府信息创造了条件。

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信息的公开。公开了局机关的管理职能方面的信息,包括机关各科室职能、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工作分管情况等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一是在我局的“长宁房管”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其发布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我局各方面的工作信息,为了保证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及时、完整、正确,我们制定了相应的网站管理办法,将信息发布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二是在“长宁门户”网站上定期发布主动公开信息,2014年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48条、三是在“长宁门户”网站上设有信息公开在线申请,为公众提供了便利、迅捷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机关2014年度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612件,对比2013年增长近5倍,其中通过“长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有216件,通过信函申请的有56件,通过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的申请有 340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主要涉及房屋征收、动拆迁管理、物业管理、旧区改造和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内容,尤其是房屋征收和动拆迁管理占整个申请数量的95%以上。

在已经答复的538件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170件,占答复总数的31.5%。

同意部分公开”的4件,占总数的0.7%。

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33件,占答复数的6.1%。

信息不存在”的155件,占答复数的28.8%。

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35件,占数答复的6.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09件,占答复数的20.2%,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表述不清或一次申请多项内容。

重复申请”的11件,占答复数的2%。

不予公开”21件,占答复数的3.9%。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2013年度现场接待人数480余人次,接听咨询电话310余次,其他方法咨询340余人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2012年发生针对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42件,全部维持答复,行政复议数为19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本机关共配备了1名全职信息公开工作人员、2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与实际支出情况:无实际支出。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实际支出。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情况:无。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有待完善。由于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产生于各个相关业务科室,信息比较分散。个别同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有些主动公开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

2、制度落实还需加强。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但有些制度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提高。

3、房管局涉及到的政府信息较多,许多信息都是市民比较关心的内容,如何准确把握“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对于可否公开信息内容的界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切实提高各部门特别是重点部门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把它作为提高我们工作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其他工作的互动机制,要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在公开环节上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政府业务流程优化相结合。

3、进一步结合实际,提高公开实效。进一步要求各部门紧紧围绕本单位工作职责实施政务公开,真正立足于服务群众,立足于接受群众监督,立足于解决问题,在办实事、见实效上下功夫。

八、统计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48

  其中: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48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受理申请总数

612

其中:1.当面申请数

340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216

5.信函申请数

56

6.其他形式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538

其中: 1.同意公开数

170

2.同意部分公开数

4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33

4.“信息不存在”数

155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35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109

7.“重复申请”数

11

8.不予公开总数

21

其中(1)“国家秘密”数

0

     (2)“商业秘密”数

 

     (3)“个人隐私”数

11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

   安全稳定”数

1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数

 

9.其他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网上咨询数

人次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19

行政诉讼数

42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其中:1.检索费

 

2.邮寄费

 

3.复制费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总数

3

其中:1.全职人员数

1

2.兼职人员数

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0.00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0.00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