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宁区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SYMB2F3083X0202100019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医保发〔2021〕9号
  • 发布日期:2021-06-03

2021 年,是建党 100 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长宁区医疗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长宁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紧扣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在推进长宁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中的作用,以高质量发展庆祝建党百年。

一、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基础工作

(一)规范政府信息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审查机制。全面梳理属性认定工作,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规范信息发布。清理本局起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二)维护更新好信息公开栏目。落实专人专责负责公开专栏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及时做好本局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权力配置和办事服务信息的调整更新,明晰权力边界。

(三)守牢依申请公开答复底线。进一步完善线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流转工作机制,线下申请件2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平台。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升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工作质量和效果,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发生率。

二、全面、精准、多元推进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政策解读范围。全面解读面向企业和市民的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多渠道扩大政策解读覆盖面,精准推送解读材料,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度。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时报送、同时发布。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制作发布新颖解读资料,增强解读的亲和力和可理解性。

三、深化热点回应和政民互动工作

进一步用好用活“12345”“962347”市区两级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领导信箱、政民互动等公众参与平台,充分收集公众诉求,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回复。

四、深入推进决策公开和公众参与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根据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以目录归集的形式展示决策事项的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情况等各项信息。根据年内相关行政决策事项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并向社会公开代表列席和意见发表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

(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扩大重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覆盖度,收集社会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建议。在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实地走访、书面征求等方式,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在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持续做好医保政策宣传活动。结合本局实际,组织开展“医保政策社区课堂”、“云课堂”等多种形式的开放宣讲活动,打造具有长宁医疗保障特色的政策课堂,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五、探索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根据本局工作实际,及时更新调整并持续优化全领域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准确做好目录信息的归集。加强对“大数据+政务公开”工作前沿思考与理论研究,推动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探索政务公开创新应用,提高公开的实用性和易用性。

六、加强公开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

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责任,充分利用长宁新闻和“上海长宁”、“长宁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继续深化“医保政策社区课堂”党建品牌,开展“企业课堂”、“楼宇课堂”等线上线下宣传载体,提高广大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强化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库建设,提高窗口对服务需求的响应和现场处理能力。

七、提升公开能级和工作水平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科室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做好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信息公开。

(二)建立问责机制。根据全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年度考核评估的,予以问责。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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