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SY05301732758020220014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 发文字号:长卫健发〔2021〕60号
  • 发布日期:2022-08-10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

依据《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25号)、《长宁区关于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长府办〔2019〕27号)等文件精神,我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计划

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长宁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公室

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长宁区总工会               上海市长宁区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上海市长宁区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计划

2021年是长宁区创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收官之年。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25号)、《长宁区关于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长府办〔2019〕2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创建目标任务按要求按进度完成,特制定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的要求。结合国家、市级相关文件精神,在先期创建基础上,继续发挥长宁区作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联系点先行先试的工作优势,健全夯实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完善三级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多元服务队伍建设,有效推进体系建设、能力提升、创新引领三大板块工作任务,加快区域实施平安中国和健康中国的战略,促进长宁市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年度任务

(一)体系建设类

1.以居委会为单位,各街镇心理服务工作点全覆盖建成,为有需求的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适时将心理服务体系纳入“一网统管”。(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2.区及各街镇信访接待场所内心理服务室建成率100%,信访来访量较大的其他党政、企事业单位定期派驻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比例达100%。(主责部门: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各街镇)

3.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和规范心理咨询服务点,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有需求的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辖区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达4.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风险评估及分级分类服务管理覆盖率达95%以上。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9.5%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70%以上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各街镇)

4.中小学配齐、配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快建设一支以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为核心、班主任为骨干、所有教师为支撑的全员参与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积极推进“心理顾问制”工作,每学期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合调查结果,进行适宜的科普宣教以及抑郁症、自伤、自杀预警和综合干预服务,形成长宁特色服务项目。(主责部门:区教育局)

5.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主责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各街镇)

6.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建立至少1支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7.整合利用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资源,规范辖区24小时心理援助公益热线服务,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平台,建立区域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组建多学科专家指导组、心理危机干预专业服务团队、志愿者服务团队,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各街镇)

(二)能力提升类

1.依托各类平台阵地,融入心理健康内容,开展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65%以上。(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2.丰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内容,充实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加快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主责部门:区教育局)

3.区级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达到50%以上,并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探索在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4.对区级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进行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全覆盖培训,提高心理行为题和精神障碍的识别转诊。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达92%和在册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率达95%以上。(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5.组织制订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6.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规范各街镇阳光心园建设,完善“阳光心园”康复功能,逐步建设为“社区康复中心”,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分层、分类康复服务。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75%以上。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前职业康复、回归社会后就业发展模式等政策保障的探索研究。(主责部门:各街镇、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7.结合老年关爱项目的实施和开展,依托现有的老年认知症友好社区,在高校和市级专业机构指导下,整合专业、社会的多元资源,探索家-医-社一体化的老年认知一体化服务模式,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服务项目和品牌。(主责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8.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不断深化服务内涵建设。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社区至少扶持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人员各1名参与为社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服务。(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9.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信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或社会工作服务。(主责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区残联)

(三)创新引领类

1.加快华东师范大学附属精神卫生中心与高校的合作,将抑郁症、老年痴呆作为试点特色项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医教结合”、“校社合作”工作机制,开展高等院校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在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等方面的合作。(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2.按照市级统筹安排,依托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暨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在调查分析长宁区新冠肺炎疫情受影响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危机状况的基础上,整合区域多部门服务资源,面向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抗疫工作人员等目标人群,分级分类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所致心理伤害,促进心理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镇)。

3.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引导适宜的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建立健全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评价机制。(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年内至少召开两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年度任务,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各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实施。

2.加强定期督导。由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镇,做好年度试点工作调研、论证、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经验交流、考核评估等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信息。

3.加强政策引导。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支持,培育发展医疗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和心理健康志愿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公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结合疫情心理重建和公众心理疏导工作,依托居委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心理服务点进一步创新互联网+心理健康服务模式。探索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措施,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附件: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评估标准

附件

2021年长宁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评估标准

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

主责部门及相关评估标准

加强

组织

管理

保障

措施

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党委政府领导参加;

□ 每半年召开一次,解决重难点问题;

□ 年底前召开总结会,提炼经验。

主责部门:区委、区政府

评估标准:

1) 召开两次;(3分)

2) 有党委负责同志、政府负责同志及其他负责同志参加;(3分)

3) 有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

保障试点工作经费

□ 财政部门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主责部门:区财政局

评估标准:

1) 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4分)

2) 列入财政预算;(4分)

3) 有相关文件或通知。

多部门

联合调研

评估

□ 市级对区级的多部门联合调研评估;

□ 区级对各街(镇)的多部门联合调研评估。

主责部门:区委、区政府、各委办局

评估标准:

1) 年度内至少一次开展市级多部门调研评估区试点工作;(3分)

2) 年度内至少一次开展区级多部门调研评估各街道(镇)试点工作;(3分)

3) 有通知、反馈和过程性资料。

培养人才和建立人才信息库

□ 分级分类对心理健康服务人员(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街道镇、居委及相关基层工作人员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几等工作人员)开展培训(8+X模块,32学时);

□ 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建立人才信息库;

□ 建立至少1支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

□ 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居委至少扶持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人员各1名参与为社区居民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服务。

主责部门:区政法委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评估标准:

1) 按培训要求分级分类对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开展培训;(4分)

2) 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建立人才信息库;(4分)

3) 建立至少1支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且有志愿者队伍名单;

4) 每个居委扶持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人员各1名且有名单;

5) 有培训方案、小结及过程性资料。

继续

完善

社会

心理

服务

体系

基层

□ 以居委为单位,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建成率达100%;

□ 以社区医院为单位,心理健康咨询室建成率达100%;

□ 各区及各街道(镇)信访办,心理服务室建成率达100%。

主责部门:区政法委、区卫健委、区信访办、各街道(镇)

评估标准:(3分)

1) 有挂牌并有专用房间;

2) 有专兼职心理服务专业人员;

3) 社区医院对70%以上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4) 提供服务的过程性资料。

学校

□ 所有高校按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

□ 至少创建1所高等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 各中小学、各高校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的“医教结合”、“校社合作”工作机制;

□ 100%中小学校建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每学期至少1次心理健康教育(面向家长和学生)。

主责部门:区教育局、区卫健委

评估标准:

1) 高校配备要求的专职教师人数;(3分)

2) 至少1所高校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3) 有“医教结合”、“校社合作”工作机制;

4) 所有中小学建立心理辅导室;(1分)

5) 所有中小学配备专兼职教师;(1分)

6) 所有中小学每学期开展至少一次面向学生和家长的心理健康教育;(1分)

7) 有提供服务的过程性资料。

机关

企事业

□ 10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普通人群:心理健康讲座、心理测评;特殊人群:一对一个别干预)。

主责部门:区委、区政府、团区委、区总工会

评估标准:

1) 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1分)

2) 对普通人群开展讲座、心理测评;(1分)

3) 对特殊人群开展个别干预;(1分)

4) 有提供服务的过程性资料。

医疗机构

□ 100%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门诊;

□ 50%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主责部门:区卫健委

评估标准:

1) 区精卫中心设立心理门诊;(1分)

2)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达50%;(1分)

3) 有资质证明且已开展服务。(1分)

 

社会组织

□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政法委、民政等部门根据居民需求,确定至少1个适宜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

□ 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至少1家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 

主责部门:区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卫健委

评估标准:

1) 提供至少1个适宜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

2) 培育发展至少1家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

规范

开展

社会

心理

服务

开展

多种形式

科普宣传

□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以宣传折页、科普宣传栏、视频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 每区县每月至少开展1次科普宣教;

□ 健康中国行动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心理健康素养、抑郁症、焦虑障碍、失眠、老年痴呆等)相关指标调查

主责部门:区政法委、区卫健委

评估标准:

1) 有多种形式的心理科普宣传;

2) 每月有至少1次科普宣教;(6分)

3) 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65%

4) 按相关指标要求开展调查;

5) 有宣教和调查的过程性资料。

为特殊人群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 对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患者及其家属、隔离人员、抗疫工作人员等重点群体,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和干预

□ 针对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的覆盖率达到70%以上

主责部门:区卫健委、区政法委

评估标准:

1) 对疫情相关重点人员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且有方案和过程性资料;(3分)

2) 有特殊人群的个性化疏导方案和开展服务的过程性资料;

3) 特殊人群的个性化心理疏导覆盖率≥70%。

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规范心理援助热线服务

□ 试点地区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明确队伍职责任务,每年至少开展2次系统培训和演练;

□ 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的规范建设和管理,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至少对接线员开展2次系统培训,加大指导和考核力度;

□ 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用短号码热线,并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知晓率。

主责部门:区卫健委、区政法委

评估标准:

1) 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及有具体名单;(3分)

2) 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系统培训和演练;(4分)

3) 有7×24小时心理援助热线服务;(3分)

4) 年度内至少对接线员开展4次系统培训;(4分)

5) 有方案、小结和过程性资料。

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

□ 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信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或社会工作服务。

主责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残联

评估标准:

1) 公安年度内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3分)

2) 民政年度内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3分)

3) 司法行政年度内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3分)

4) 信访年度内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3分)

5) 残联年度内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3分)

(提示:以上5部门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均举办=3分,仅系统内人员或工作对象=1分,未举办=0分)

6) 有讲座或服务的过程性资料。

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机制

□ 100%由综治、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联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

□ 2021年底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5‰规范管理率达到99.5%面访率93%,规律服药率达到78%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95%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达到75%。

主责部门:区政法委、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

评估标准:

1) 各街道(镇)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且有小组名单;(2分)

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到4.5‰(2分)

3) 规范管理率达到99.5%(2分)

4) 面访率93%(2分)

5) 规律服药率达到78%(2分)

6) 精神分裂症服药率达到95%(2分)

7) 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达到75%(2分)

开展特色项目

□ 试点地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探索开展抑郁症、老年痴呆防治特色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抑郁症、老年痴呆作为试点特色项目,做好组织实施。同时,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或结合当地需要,组织开展实施其他特色项目。

主责部门: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政法委、区教育局

评估标准:

1) 按要求开展特色项目;(3分)

2) 与试点工作结合紧密;(2分)

3) 有方案、小结和过程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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