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050026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天山路街道办事处
  • 发布日期:2026-04-09

张凯(340504********0210)、方歆屏(330825********3720):

        我单位于2026年2月27日作出玉屏南路110弄4号703室楼顶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04050026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否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