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504050043
胡晓宇(230103********1329):
我单位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玉屏南路140号603室楼顶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04050043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本机关内领取该文书,否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胡晓宇(230103********1329):
我单位于2026年3月18日作出玉屏南路140号603室楼顶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一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504050043号),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我单位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本机关内领取该文书,否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