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游泳救生协会(筹):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成立上海市长宁区游泳救生协会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同意成立“上海市长宁区游泳救生协会”。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于此文件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赴区民政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特此批复。
上海市长宁区体育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