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为规范长宁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医保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的遴选工作,在区医保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挥专家在医疗卫生、审计核查等行业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遴选、审定、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与职责
1.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时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
2.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或核查时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
3.为区医保局开展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课题研究提供专业咨询和支持;
4.积极参与市、区医保局组织的监管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5.积极承担市、区医保局委托的其他专业咨询与支持工作。
第四条 专家遴选条件
1.热爱医疗保障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影响力;
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需满5年以上,从事医保管理、医学、护理、药学、财务、信息、病案等相关工作领域,且专业业务能力突出者。
第五条专家遴选程序
区医保局是专家遴选的主管机关,区医保局基金监管科(简称“基金监管科”)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并对候选专家进行遴选。
遴选程序分为申报、初选、审定、公示和公布等环节。
1.申报:基金监管科根据本实施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区各医保定点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申报人员需填写《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申报表》(附件1)的专家类别和专业能力等内容,经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基金监管科,申报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2.初选:基金监管科对申报专家填报的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初选,汇总专家候选人员名单,形成《专家申报汇总表》(附件2)。
3.审定:由局领导和基金监管科负责人对推荐的专家候选人共同商讨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确定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库公示名单。
4.公示:经商讨、审定后的专家库名单,按照局内部程序报审后,在区医保局网站公示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公布与聘任:拟聘任的专家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区医保局网站上公布,纳入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库,并颁发专家聘书。
6.使用:根据基金监管执法等工作需要,结合被检机构的执法需求,由基金监管科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专家承担协助执法工作任务。
第六条 对各特定专业领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可另委托区卫健委、区医学会推荐相关专家或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提供专业支持。
第七条 对认真参加并完成各类检查的专家,区医保局按每人每天500元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 受委派的专家,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意见结论,或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等情形的,予以解除聘任,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库中,从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主任、护士长和零售药店质量部的医保管理岗位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同志自然替补。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申报表
2.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推荐汇总表
长宁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0日
附件1
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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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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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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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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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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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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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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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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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领域 |
□管理类(医保管理、审计、会计、经济、统计、物价及商业保险等方面)□医药类(临床医学、药剂、护理、医技、病案等方面) □信息类(医疗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信息化开发及大数据提取分析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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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管理背景、参与项目、成果,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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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
签章(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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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保局审核意见:
签章(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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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宁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协助执法专家申报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单位 |
职称/职务 |
备注(是否纳入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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