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义务,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委制定《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
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工程建设依法合规水平的不断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58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办法》(沪建质安〔2019〕40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结合本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巡查),是指本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进行综合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以及规模以上装饰装修工程。不包括房屋大修、城市更新、市政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职能分工)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负责本区工程巡查管理工作,上海市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受区建管委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工程巡查工作。
(一)区建管委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巡查管理办法》;
2、负责归口向市住建委上报巡查相关数据报表,涉及月报、季报、每年2次通报、年度工作总结、市巡查处置建议书及整改单闭合资料等内容;
3、负责召集本区年度巡查工作会议;
4、接受市住建委年度集中考核。
(二)区建管中心工作职责
1、受区建管委委托,成立工程巡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巡查组织、检查、处置等工作;
2、负责编制《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行为巡查工作控制程序》;
3、负责制定年度巡查计划并按“随机”方式实施巡查;
4、负责向区建管委按时提交巡查相关信息(月报、季报、通报建议、总结素材等);
5、配合市住建委组织的市级巡查,参与市住建委年度考核迎检准备工作。
第五条(巡查制度)
区建管委建立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工作要求,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开展本区工程巡查工作。
第六条(巡查人员)
巡查人员应持有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巡查人员与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督人员应分开设置,项目监督人员一般不得同时担任本级建设工程巡查人员。
区建管中心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或购买技术服务参与工程巡查工作,遵循回避原则。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家库,按照市住建委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巡查专家。
巡查检查组有区建管委相关负责人、区建管中心分管领导、质量、安全、市场及专家等人员参加,总人数为奇数。
第七条(巡查项目)
巡查项目应从“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中的项目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也可采取指定项目的方式选择。应重点巡查发生事故、受过处罚、投诉频繁、恶意欠薪的企业的在建项目。
第八条(巡查方式)
工程巡查原则上应采取“四不两直”的飞行检查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开展巡查。
每月不少于2次巡查,每2月不少于1次“回头看”检查。
第九条(巡查内容)
工程巡查内容为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1、工程实体、建筑材料、设计文件及质保资料等;
2、危大工程、安全设施、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等;
3、建设程序、承发包行为及项目组织管理资料等。
第十条(巡查处置)
市住建委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向区建管委开具《巡查处置建议书》。区建管委依据《巡查处置建议书》要求,委托区建管中心负责落实相应的整改、局部暂缓施工、停工和行政处罚等处置工作。
区巡查机构在工程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向被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开具整改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停工单等措施单。
第十一条(处置销项)
市级巡查中开具的相关整改单、《处置建议书》,由监督科室负责落实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工作,区巡查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整改回复资料报区建管委,由区建管委将《巡查处置建议书》落实及销项情况及时报送市住建委;
区级巡查中开具的整改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书、停工单等,由监督科室落实整改复查、建造师或“三类人员”记分;对涉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巡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巡查科室收集相关资料销项闭合后归档,并将处置情况报送区建管委。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区建管委在巡查中发现项目参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认为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应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行政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18]586号)现场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
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应在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工程对应监督科室确认后,由区建管委开具复工通知书。区建管委应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落实整改的真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巡查工作实行“市场与现场联动”,区建管中心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信用信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信用评价扣分或诚信记分工作,并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监管等活动中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约谈)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缺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项目,或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区建管委应约谈责任单位法人代表,督促相关单位提高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扩大巡查)
对发生较大事故、或出现较大社会影响事件、或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的项目,区建管委应对责任单位在本区域内的其他在建项目组织扩大巡查。
第十六条(巡查通报)
巡查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建管委定期将巡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在本区域范围内及时进行公开通报,对开具《暂停施工指令书》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原则上,巡查通报不少于每半年一次。
被市住建委、区建管委巡查通报的项目,取消当年入选市、区工程评优(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工程)的资格,评优申报单位未被通报批评的除外。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
巡查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巡查工作完成后,应将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影像等资料整理汇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原件归入工程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信息化工作)
区建管委、区建管中心在工程巡查中逐步使用执法记录仪,在工程监督移动终端APP软件巡查模块上线后,积极推广使用到工程巡查过程中。
区建管中心及时向区建管委报送月度巡查报表、季度巡查报告、定期巡查通报等巡查工作信息。区建管委及时向市住建委报送月度、季度、年度巡查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巡查手册)
区建管委、区建管中心应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工作手册》要求,规范巡查工作程序,细化巡查工作要点,统一制作巡查文书,明确巡查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巡查考核)
区建管委接受市住建委巡查工作考核,区建管中心配合区建管委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
区建管部门应保障巡查工作经费,可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廉政要求)
巡查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