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索引号:SY002438401020240002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字号:长建委发〔2024〕6号
  • 发布日期:2024-04-19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街道(镇):

区建设管理委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经2024年3月18日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请各街道(镇)做好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全覆盖监管,落实属地备案管理和发现责任,按照“应备尽备”原则,在“长宁区小型工程监管系统”上完成备案,及时发现并规范处置未纳管工程;区建设管理委做好限额以上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梳理汇总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网上备案纳管情况,发送各街道(镇)复核,并抄报区安委办;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全要素、全行业、全覆盖”管理要求,下移安全生产管理重心,结合“属地管理”原则,持续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建设工程范围为长宁区区域内以下工程:

(一)房屋类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类房屋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非居住类房屋修缮工程,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专业类建设工程,是指水务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园林绿化及市容工程(含景观灯光、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居住类房屋修缮及拆除工程;

(三)其它类建设工程,是指临时性建筑工程。

军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私人住宅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责分工

(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工程投资额(政府及国有投资项目以立项部门批准金额为准;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一般为设计、施工合同总价, 以公司决议为准)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街道(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完善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推进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指导街道(镇)做好小型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开展限额以上(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违法工程的处置和协调。

(二)街道(镇)为本区建设工程属地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简称“小型工程”)进行全覆盖监管,应建立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日常巡查发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等。

(三)区建设管理委(区交通委)负责交通、管线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负责水务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园林绿化及市容工程(含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房管局负责居住类房屋修缮及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含临时性建筑工程)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超标或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夜间施工持证工地进行监督管理;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行为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及违法建筑街道(镇)综合执法的指导监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工地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建筑工地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四)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委办)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视情况组织开展约谈警示活动。

(五)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针对小型工程的类型、规模、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批审查,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消防设施及房屋立面;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设计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现场安全保障体系,落实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定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第三方监管责任。

(六)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三、小型工程管理要求

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健全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长宁区小型工程监管系统”,完善纳管工程日常巡检和未纳管工程所属街道(镇)发现、处置、报送机制,落实工程分级分类监管责任。

(一)加强监管系统应用

各街道(镇)应使用小型工程监管系统,落实专人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备案申请,由街道(镇)审核是否通过。

各街道(镇)应加强对备案项目的日常监管,在小型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各街道(镇)应建立健全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充分发挥网格巡查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未纳管工程并分类处置,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在属地街道(镇)备案,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通过小型工程监管系统违法工程报送流程(或区政府内网邮件系统)上报相关行业部门处置。日常巡查、整改、暂缓施工等情况同步在小型工程监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做好问题隐患的闭合管理。

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置区城运平台转至本部门的违法工程,并录入处置结果。各街道(镇)做好违法工程部门处置后的结案确认。

(二)发挥联动机制作用

区建设管理委加强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各街道(镇)强化发现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差、造成社会影响的备案工地及相关企业,及时采取停工措施,并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综合整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需挂牌督办的,上报区安会(办)牵头依法处理。

(三)推进“安责险”投保

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和已开工项目)均应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区交通、水务、绿化、修缮拆除、管线等专业工程安责险工作分别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工程安责险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街道(镇)负责。区建设管理委应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并指导督促街道(镇)建设工程安责险投保工作。

(四)开展抽查与考核

小型工程街道(镇)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区政府对部门绩效考核安全生产的专项指标。区建设管理委应采取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小型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置建议,由街道(镇)负责督促落实整改,区建设管理委对抽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区建设管理委定期组织召开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工作沟通会,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指导、问题梳理、对策协商,形成管理合力;对街道(镇)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二)街道(镇)及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优化监管职能,明确具体执行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强化监督管理。

附件:

1.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工程”发现信息流转单

2.相关文件依据

附件1:

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规工程”

发现信息流转单

(   )部门或街道(镇)(  )年第(  )号

        

    街道(镇)巡查人员于    年    月    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违规工程(�8�0300平米以上房屋建设工程/�8�0100万元以上房屋建设工程/□专业建设工程/□临时性建筑),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合同价(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其他情况: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79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

5.《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37号)

6.《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2号)

7.《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号)

8.《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9.《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 号)

10.《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2〕69 号)

11.《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

(沪住建规范联〔2020〕11号)

12.《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5〕326 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沪建质安〔2021〕526号)

15.《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查管理办法》(沪环规〔2016〕16号)

16.《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1]567号)

17.《关于加强本市密室剧本杀文化业态项目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38号)

18.《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2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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