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地参建单位:
为细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任务,压实压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标准,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保障长宁区高质量稳定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制定相关规定,请严格执行。
长宁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将定期对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工地安全生产状况挂牌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建筑工地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企业法人约谈、通报排名、不予推荐创优申报等措施,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实施顶格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房建及城市更新项目)
附件二:关于加强长宁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加强长宁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房建及城市更新项目)
第一条 【责任落实】建筑工地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第二条 【方案编制】建筑工地应编制、审批、交底各项专项施工方案及各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建立建设单位为主的应急管理小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及时逐级上报,并按有关规定果断处置。
第三条 【危大工程】建筑工地开工前参建各方应准确、全面辨识危大工程,建立“一台账三清单”即一套安全台账、安全隐患问题清单、隐患整改清单、隐患复查验收清单。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第四条 【教育交底】建筑工地应结合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均应了解掌握各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安全技术,严禁带病上岗。
第五条 【围挡管理】建筑工地开工前必须设置全封闭、轻质结构、可周转围墙(档),应有设计计算、施工方案及验收结论,应符合长宁区文明城区创建标准。围墙(档)拆除前应报备区建管中心。建筑工地主出入口应设置人车分离通道及全天候高清摄像头,人员进出应设置人脸识别系统。非作业时间严禁人员及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条 【抑尘控噪】建筑工地内未硬化地面及24小时内无法清运的渣土,必须100%采取防尘覆盖措施。针对易产生噪音的作业时段、作业设备、材料装卸、钢板铺路以及邻近敏感建筑物等,制定降噪隔音措施。
第七条 【脚手架】建筑工地必须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外封阻燃型密目网应每两月清洗一次,并留存记录,确保其整洁无破损。
第八条 【预防高坠】建筑工地各类预留洞口临边防护、登高设施必须采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防护产品,张贴安全标识,增设语音警示,经责任单位验收合格挂牌后使用。
第九条 【大型机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实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长宁区禁止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吊、履带吊、挖机、桩工机械、移动登高机械等施工机械作业时必须实行旁站管理且持证上岗。
附件二:
关于加强长宁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管理职能)房屋产权人、物业单位应对园区及楼宇所属范围内的装修项目实施及用途负有确认及管理责任。区建管委对发包合同价100万元及以上或装修面积300平米及以上的装饰装修项目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属地管理部门街道(镇)对低于上述合同价及装修面积的限额以下装修项目审核备案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区建管委予以行业指导和抽查信息通报。
第二条 (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负有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提出防控措施。
第三条 (分类管理)沿街铺面装修工程外围应采用硬质材料连续设置封闭式临时围挡,张贴公示施工铭牌及施工许可告示牌,应严格工地人员进出管理,实名登记。楼宇内的装修工程,应遵照物业管理相关要求,应有封闭的施工空间和安全通道,人员进出应实名登记,围挡应张贴施工告示。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协调管理。施工现场作业区、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置平面布置图分隔。在建工程楼层内严禁住宿。
第四条 (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落实带班检查制度。安全员、安全监理员应参与现场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人员进场建立三级教育及相关资料,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编制、审批、交底、验收流程。
第五条 (拆除管理)拆除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围挡并张贴显著标识,未经授权人员禁止进入。作业人员必须采取包括佩戴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和手套等在内的个人防护措施。拆除工程结束之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和清理验收。
第六条 (用电管理)临时用电应严格按方案布设,用电设备及用电过程严格规范,电工每日巡检并记录。用电线路应绝缘架空敷设,严禁拖地及浸泡在液体中,严禁使用拖线板等非标准配电设施。电动手推车、电动自行车严禁爬楼,进入电梯应熄火断电,充电区应独立设置并设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七条 (设施管理)各类脚手架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登高设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两米以上高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佩戴安全带,作业范围内应有监护人员旁站监护。存在洞口、临边区域必须搭设临边防护措施。脚手架体外侧应设置阻燃性密目网,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进行专家论证。
第八条 (机械管理)中小型施工机械、移动登高机械、汽车吊等轮胎式起重机械进场应完成资料报审并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投入使用,作业时应设置警戒线,司机、信号指挥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 (防火管理)施工现场全面禁烟,消防器材按需按量严格配置。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周边可燃物、易燃物,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专人监护。现场应严格危险品登记,气瓶、油漆等危险品应单独设置危险品仓库,落实专人管理,现场严禁液化气钢瓶留存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