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新泾镇:
根据《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长宁区街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长宁区街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规则
为了贯彻《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长宁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范围
上海市长宁区街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的案件,由辖区司法所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积极发挥公职律师、兼职法律顾问等作用,与区城管执法局加强会商,共同做好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符合听证条件的;
(三)减轻行政处罚、对已完成的违法搭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等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六)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送审材料
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提交辖区司法所审核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或者审查报告;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包括事实证据、相关文书等;
(五)经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六)其他如专家意见、专题会议纪要等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材料。
四、送审材料审查
辖区司法所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送审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镇城管执法机构补正相关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审核;
(二)对于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部门,同时说明理由;
(三)对于属于需要法制审核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接受申请,予以审核。
五、法制审核内容
法制审核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以及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六、法制审核形式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的,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与区城管执法局会商,也可以组织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七、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四)对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不足的,建议撤销案件或者依法处罚。
八、法制审核期限
辖区司法所应当自接受审核材料之日起7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辖区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时间。街镇城管执法机构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期限。
九、争议解决
街镇城管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报请街镇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进行集体讨论。
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