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 索引号:SY0024384360202400003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字号:长环保发〔2023〕20号
  • 发布日期:2024-01-0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日印发了《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沪环执法〔2023〕24 号)。根据有关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对我区2021年发布的《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上海市长宁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故分级 2

2 组织体系 3

2.1 领导机构 3

2.2 应急联动机构 4

2.3 指挥机构 4

2.4 工作机构 5

2.5 专家机构 6

3 预警与预防 6

3.1 信息监控 6

3.2 预防工作 7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7

3.4 预警响应 9

4 应急响应 10

4.1先期处置 10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11

4.3 响应分级 12

4.4 响应启动 12

4.5 周边区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13

4.6 响应措施 14

4.7 信息发布 16

4.8 应急终止 16

5 后期处置 17

5.1 善后处置 17

5.2 调查与评估 17

6 应急保障 17

6.1 通信保障 17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18

6.3 应急队伍保障 18

6.4 交通与治安保障 18

6.5 医疗卫生保障 19

6.6 经费保障 19

7 监督管理 19

7.1 公共宣传教育 19

7.2 培训 19

7.3 演练 20

8 预案管理 20

8.1 预案解释 20

8.2 预案修订 20

8.3 预案实施 20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2

附件2长宁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4

附件3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25

附件4应急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28

附件5长宁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31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上海市长宁区(简称“长宁区”或“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3)《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7)《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9)《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10)《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

(11)《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

(13)《长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长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军地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级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将核与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5.1 Ⅰ级(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3)航天器坠落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1.5.2 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2)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2)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辖区外核事故导致了环境放射性污染。

2 组织体系

长宁区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应急联动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机构构成,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管理处置。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长宁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作为区委、区政府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我区应急管理制度措施,研究解决我区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应对全区各类突发事件。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区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指挥平台,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根据联动机制和工作需要,协助区政府总值班室协调、调度公安、应急、建管、交通、水务、房管、卫健、国动、绿化市容、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各街镇、东虹办对突发事件进行初期联动处置。遇有应急响应启动事件,按照区城运应急委和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2.3 指挥机构

Ⅳ级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区城运应急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长宁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区级核与辐射事故专项议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工作指导、决策、协调。在跨区界的核与辐射事故中,与相关方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卫健委、区医疗保障局、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动办、相关街镇、东虹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工作分工,应急指挥部设置若干工作组。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对于Ⅲ级(较大)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及各应急单位积极配合。

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及各应急单位积极配合。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即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 工作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府办、区应急局、区城运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办),作为区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其中,区府办负责应急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区城运中心承担,区应急局负责各应急管理及处置单位的工作对接、落实应急系统各项任务。

区生态环境局是区政府主管核与辐射应急事件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综合协调本区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及核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2)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

(3)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

(4)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相关部委办局、各街镇、东虹办等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故的相关联动单位。其他各应急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核与辐射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2.5 专家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专家名单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实际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拟定和评估。

(3)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4)指导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5)其他需要应急专家组履行的职责。

3 预警与预防

3.1 信息监控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辐射安全隐患,开展辐射安全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范措施。

(2)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核与辐射事故的征兆。

(3)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核与辐射防范重点对象,掌握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提高辐射事故的预测能力。

(4)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完善与相邻区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测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3.2 预防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源、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等的调查,掌握全区放射源和辐射源单位数量、规模、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

(2)对在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及周边采用放射、辐射源的单位,加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放射、辐射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维护环境安全。

(3)各应急单位将可能导致的核与辐射事故的信息依照信息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1.1Ⅰ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本区会造成影响的周边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且本区或毗邻辖区有位于应急计划区内的;

(2)携有核装置的航天器可能坠落在本辖区内;

(3)本区周边发生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且可能蔓延到毗邻辖区。

3.3.1.2 Ⅱ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3.1.3 Ⅲ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Ⅲ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3.1.4 Ⅳ级预警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本区周边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可能进入本辖区;

(2)本区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失控,且尚未确定位置;

(3)外省市、毗邻辖区核事故导致了放射性污染,且可能影响本区。

3.3.2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有关规定,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第3种情形)预警由区政府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再上报市政府后发布,Ⅳ级(第1、2种情形)预警由区政府决定发布。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可视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应同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

3.4 预警响应

3.4.1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应急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根据预警信息,准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降低环境污染的可能性。

(3)在危险区设置危害警告标志,并根据需要,提前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核与辐射事故危害的预警或劝告,宣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各应急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其他针对性措施。

3.4.2 预警终止

决定、发布预警的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研判核与辐射事故发展趋势,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险解除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事故危险将转变为实际影响时,应及时决定并发布终止预警、转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预警级别进行调整、终止时,区政府和各应急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派出有关专业人士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有效的措施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了解并掌握事故相关信息,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及所在街镇、东虹办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2)事发地街镇、东虹办、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先期赶赴现场,迅速摸清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发地街镇、东虹办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3)区应急联动中心及各应急单位在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上级报告。

4.2信息报告与通报

4.2.1 信息报告制度

区城运应急委统筹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汇总收集、分析、报告等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区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东虹办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综合获取机制、快速报告机制。

4.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情、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信息报告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3 报告程序

(1)各街镇、东虹办和有关单位发现或接报核与辐射事故和重大风险隐患信息后,要迅速核实,向区城运值守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处置过程及时续报。公民、法人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可向110、119、120等公共报警求助电话报告。

(2)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区城运值守组、区城运应急办,并按程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区城运值守组接报信息后按程序上报区委、区政府领导。

(3)区城运应急办接报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后,立即按程序向区城运应急委领导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区城运应急委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4)接报单位通过网络、市民反映渠道获悉的突发事件信息,或接报的信息要素不全,要立即向有关单位核实、补充相应信息。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4.3 响应分级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4.4 响应启动

4.4.1Ⅰ与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场外应急的要求,在国家、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指挥下,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配合市消防救援总队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

(2)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有关专家,协助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协助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镇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4.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配合市消防救援总队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封锁受污染区域。

(2)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有关专家,协助开展污染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等工作,协助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

(3)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镇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4.4.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区城运应急委及时报请区政府,经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消除事故源,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援。

4.5 周边区发生影响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应急联动中心,立即组织实行先期处置,将情况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级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区环境监测站应密切监控本区环境的受污染情况,配合上级部门采取相关措施。

4.6 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4.6.1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及其他应急单位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据的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必要时,请求上海市辐射安全中心协助提供监测支持。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6.2 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各应急单位依照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清除事故源项,控制事态发展,查清事故原因。

4.6.3 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镇、东虹办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公众做好安全防护,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地理环境、气象条件、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的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4 医学救援

区卫健委、区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医疗力量对伤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安排重症伤病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6.5 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所在街镇、区公安分局应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的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及时解决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被损坏问题、提供生活必需品;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相关知识普及,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7 信息发布

(1)I级、Ⅱ级、Ⅲ级响应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区政府如实上报具体情况。

(2)Ⅳ级响应等级的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8 应急终止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布;Ⅲ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

Ⅳ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按照长宁区相关部门的要求和专业指导,事发地街镇联合涉事单位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环境恢复的对策、措施和建议。视情况对事故区域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的咨询服务。

5.2 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政府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与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有计划地组织放射性监测,审批、管理相关区域去污计划和去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各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资料归档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区城运应急办和应急联动中心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立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移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通信安全畅通。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东虹办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依托全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等相关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6.2 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1)应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应急监测器材、装备的保养工作,确保器材、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2)必要时通过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

(3)区发改委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配合协调经济动员潜力资源中涉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以及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的建设,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卫健委、医疗保障局、建管委、国动办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通过合理部署,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在核与辐射事故下应急处置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4 交通与治安保障

区建管委配合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街镇要协调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局监测、调查情况,划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线,维持秩序,疏散群众,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保护。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安排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6 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 监督管理

7.1 公共宣传教育

区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技术安全利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2 培训

区生态环境局可牵头组织各街镇、东虹办开展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要求,加强核与辐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核与辐射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7.3 演练

区生态环境局可牵头组织各应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进行总结和完善。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

由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长宁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2:长宁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附件3: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4:应急单位及其工作职责

附件5:长宁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伴生放射性矿事故(放射性伴生矿生产使用单位造成的放射性污染物意外泄漏、排放等)、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事故等。

(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10)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11)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12)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13)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γ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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