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19〕23号)(以下简称《通告》)和《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我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正在紧密进行中,同时,根据市局年度监测计划的安排,我局已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测工作。我区在此项工作推进中,特别在执法和监测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亟待解决,为保障“高排禁用区”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与监测工作顺利开展,现特请市局协调解决以下问题:
一、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环节中,目前执法部门存在以下疑问: 1.《通告》和《管理办法》中对在上海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了监管要求,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机械所有者否认“使用”,辩解未使用机械、仅停放在场所内等“扯皮”现象,希望市局对“使用”与“停放”给予明确的界定指导意见。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该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罚款额度,不能当场处罚,可能发生在后续案件办理过程中处罚对象无法联系的问题,追踪难度较大。3.关于未申报登记或机械排放超标的处罚对象是机械所有者还是使用者,《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并未作明确规定。4.针对我区特有的机场地区,由于进入停机坪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通行证,进入现场执法存在较大困难。5.执法过程中,针对申报登记的机械,执法人员对该机械是否纳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范围、如何判定机械的排放阶段等技巧尚不熟悉,需要市局给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测环节中,目前监测部门有以下疑问:1.环境监测站人员执法证已开始陆续到期,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如未持有执法证,在现场监测过程中须有执法人员陪同。另外《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但前提是需要执法人员陪同,如此将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如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监测,发现超标再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流动性可能造成无法在现场再次监测到该机械。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