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SY320824797020230001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市监食监〔2023〕11号
  • 发布日期:2023-01-17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协(学)会:

新修订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总  则

一、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开展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控制、认定和处置。

本区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局各部门按本预案执行应急响应措施(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或以上的,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衔接和调整。

三、组织框架

1.应急领导工作小组

统一领导、指挥全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重大事件处置决策,决定应对措施。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应急指挥小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指令,具体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2.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

指挥小组组长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副局长担任,组员由食安监管科、食安协调科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框架示意图详见附件)。

食安监管科是本局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预案启动及调整,与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并指导执法大队及各市场监管所落实事故查处、事故报告、事故认定及后续评估等具体工作;食安协调科(区食药安办)配合协助对接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镇食安办的沟通和综合协调。

3.承办处置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部门”)

3.1执法大队和市场监管所是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承办部门。

3.2执法大队:对10人以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执法大队是调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执法大队同时承担对市场监管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带教、支援职责。

3.3市场监管所:对10人以下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是调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3.4危害涉及单位及接诊医疗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是协同处置单位,配合参与调查处置工作。相关的市场监管所接到指令、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调查,承担先期调查处置职责。

4.配合部门

局办公室、药化监管科、公平交易科、市场规范监管科、消保科等根据实际需要和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及相关工作。

分  则

一、指挥小组职责

1.接报登记

统一汇集来自上级部门、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局系统各部门、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关于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信息和线索,并按规定表式进行登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样张》详见附件)。

2.核查启动

对上报的信息和线索进行研判,初步判定可疑中毒人数、分布情况及关联性。对判定为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且符合启动应急响应情形的,按应急响应流程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发生在48小时前或医疗机构已就诊病例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由涉嫌肇事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进行先期调查,并按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3.协调分派

3.1 根据初步判定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向处置部门发出应急调查启动指令。

3.2 视实际情况向各配合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 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医疗机构或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经处置部门初步核实,认为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

3.4 视实际情况,由食安协调科向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街镇、专家组通报情况,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初步报告

4.1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指挥小组于6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口头报告;90分钟内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12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4.2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以下的,指挥小组于90分钟内向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初步调查情况(《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口头报告样张》、《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书面报告样张》详见附件)。

4.3 学校、全国性或者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发生病例数50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要求报告;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要求报告;发生病例数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要求报告(报告要求同4.1)。

5.响应调整

5.1应及时向各处置部门(单位)通报信息,开展初步调查情况和后续病例、多起事件关联性的研判。对单起事件或多起关联事件可疑食品安全事故病例总数达到10人或以上,应调整响应等级,向承办处置部门发出调整的指令,并进一步协调分派调查处置力量。

5.2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开展先期研判,明确进一步调查处置措施。

5.3 对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或以上事故标准的,应及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等上级部门。

6.跟踪督办

6.1 持续跟踪各处置部门工作进展,督促、接收各单位(部门)情况报告,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工作进展。

6.2 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事件,应及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将调查材料移交至处置部门。

6.3 根据事件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等级,发布补充指令。

7.响应终止

根据事件进展实际情况,经分管领导确认,向各处置单位、配合部门发出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8.后续评判

8.1 协调各处置部门落实行政处罚、行刑衔接、舆情处置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

8.2 按程序组织专家讨论;督促处置部门按时限报送终结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8.3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情况报告,报应急领导工作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

二、执法大队职责

1.应急启动

1.1 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迅速调集调查处置人员、车辆、装备,立即启动应急调查(《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物资材料准备清单》详见附件)。

1.2 协助指挥小组统一调配市场监管所应急处置资源参与调查处置工作。

2.现场调查

一般应在接到指令或报告后60分钟内派员赶赴现场,按卫生学调查规程,对相关医疗机构、涉嫌肇事单位、危害涉及单位及其它相关场所开展现场调查,深入查找事故原因(详见附件)。在接报后24小时内向区疾控获取初步流行病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由区疾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调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如发现后续病例数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或可能相关联的事件,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开展先期研判,明确进一步调查处置措施。

3.危害控制

3.1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2 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立即通知下游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后续病例。

4.协同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医疗机构、公安、疾控中心及行业主管部门、街镇等开展调查,做好相应报告、数据等资料的沟通交接工作。

5.事件报告

5.1在初步调查核实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指挥小组;75分钟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指挥小组。必要时可直接报局领导。

5.2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后续应对措施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处置部门应及时以进程报告的形式报指挥小组,如无新进展也应当每日报告情况。

5.3 及时提请组织专家综合研讨事件调查情况并形成初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疾控获取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在接报后15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终结调查报告并报指挥小组。

6.指导支援

对市场监管所实施先期处置、事件调查、案件查处等工作进行技术性指导。必要时,按指令调集人员、装备支援市场监管所。

7.后续处置

对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查明事实,明确责任,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者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启动行刑衔接,并协同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衔接工作。

三、市场监管所职责

1.应急启动

1.1 接到报告或指令后,迅速调集调查处置人员、车辆、装备,立即启动应急调查 (《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物资材料准备清单》详见附件)。

1.2 直接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在初步核实后立即向指挥小组报告。

2.现场调查

2.1 一般应在接到指令或报告后60分钟内派员赶赴现场,按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规程,对相关医疗机构、涉嫌肇事单位、危害涉及单位及其它相关场所开展现场调查,深入查找事故原因(详见附件)。在接报后24小时内向区疾控获取初步流行病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由区疾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2.2 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赴现场指挥调查处置工作。

2.3 调查处置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如发现后续病例数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或可能相关联的事件,应立即报告指挥小组。

2.4对单起事件或多起关联事件可疑中毒病例总数增加至10人或以上的,相关市场监管所应配合执法大队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危害控制

3.1 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

3.2 督促可疑肇事单位立即通知下游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后续病例。

4.协同调查

4.1 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医疗机构、公安、疾控中心及街镇等开展调查,做好相应报告、数据等资料的沟通交接工作。

4.2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指挥小组提请执法大队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援。

5.事件报告

5.1各处置部门在初步调查核实后30分钟内口头报告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并在75分钟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必要时可直接报局领导。

5.2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后续应对措施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处置部门应及时以进程报告的形式报指挥小组,如无新进展也应当每日报告情况。

5.3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疾控获取流行病学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在接报后15日内完成食品安全事故终结调查报告并报指挥小组。

6.后续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肇事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对造成1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者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启动行刑衔接,并协同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衔接工作。

四、配合部门

1.办公室

负责舆情监测和应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新闻报道、专报简报和应急车辆、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2.药化监管科

负责协调急救药品的紧急调拨和信息数据维护。

3.公平交易科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刑衔接等具体业务工作,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相关信息数据维护。

4. 市场规范监管科

负责涉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调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数据的维护、查询。

5.消保科

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监测,投诉举报催办节点提醒,民事调解的指导,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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