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的通知》沪房保障〔2024〕92号文件精神,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认定书并按规定供应后,住户产生生活垃圾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故函请贵局予以支持,协调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详见附件)按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长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按居民标准收费申报清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