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外区零星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长宁公租﹝2023﹞5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山区罗南二村、祁南新村、泰和西路3493弄共5套、闵行区沪闵路2242弄、航华四村、航华二村共7套及嘉定区丰庄路450弄、丰庄路268弄共2套,合计14套廉租房源并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一房2套,二房9套,三房3套,建筑面积约883.02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