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关于北翟路6套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长宁公租﹝2023﹞4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宁区北翟路105弄6套廉租房源并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其中一房4套,二房2套,建筑面积约281.33平方米。
二、你单位应严格按照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