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SY320824797020230004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
  • 发文字号:长市监特 〔2023〕46号
  • 发布日期:2023-08-31

各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现将《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沪市监特种〔2023〕414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和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在上级统一部署下,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严厉打击燃气气瓶非法充装行为。全面排查燃气“黑充装点”(无证充装点)、罐车对气瓶充装等非法充装点。对发现的非法充装点要严厉打击,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发现的非法充装点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平交易科、市场主体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2.对移送的“问题瓶”线索进行溯源管理。对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要及时将“问题瓶”涉及的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所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平交易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二)深化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辖区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生产行为。排摸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和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情况,并结合证后监管、监督检验、投诉举报或其它线索,加强安全监管。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施工监督检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平交易科、市场主体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动态更新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全面摸排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并将辖区内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2.加强燃气器具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器具,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平交易科、市场主体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3.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协同市局对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并将生产、销售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平交易科、市场主体监管科、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四)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

坚决清理网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开展网售燃气用品抽查,追踪溯源,清理生产源头,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指导电商平台严格审核把关,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燃气调压器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督促平台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买卖燃气气瓶及燃气相关产品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活动开展监测与检查,督促平台清理违规信息。(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市场规范监管科;配合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五)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督查督办、约谈督促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交交易科、党群工作科)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罚促规,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稽查科、公交交易科、市场主体监管科)

三、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效能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燃气器具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各市场监管所)

(二)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本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牵头部门:公平交易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

实施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燃气调压器销售单位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其他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相关产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质量管理科)

(四)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牵头部门:质量管理科;配合部门: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五)积极支持开展燃气相关标准制定

支持本区相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家层面燃气相关强制性标准及本市燃气相关地方标准。(标准化管理科)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特种设备监察科、质量管理科)

四、进度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和本区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区域实际,以燃气瓶、灶、管、阀为重点,部署和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发挥12315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局属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要求参加区级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任务分解。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深入领会各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按照专项整治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强化工作协同。要积极配合区建管委、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五)加强信息报送。局属相关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数据信息,注意收集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材料,并按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2023年8月30日前,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将本区市场监管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工作方案、工作专班报送市局。

2.自2023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上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3)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至工作专班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62110951),工作专班办公室汇总情况并经各相关科室确认后,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局。

3.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本局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15日、2024年6月15日、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1.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燃气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

3.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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