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2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宁区创业工作实际及先导产业、重点产业发展要求,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等目标,提升载体服务能级和孵化成效,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支撑。本通知所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机构运营的,为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和创业组织)提供公益或低成本的孵化办公空间、孵化配套设施、孵化专业服务等支撑的各类载体。现就建立本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纳入长宁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的创业孵化载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质要求。创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为在本市合法经营,具备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专业资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配套设施。具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场地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隶属关系明确。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场所已在本区运营1年以上,且作为孵化载体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三)服务能力。创业孵化功能完整,资源对接能力较强,拥有与孵化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孵化服务团队。
(四)运营能力。具有2年以上运营创业孵化载体经验,创业实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
(五)孵化成效。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最近一个统计年度内(统计期为自然年,以下简称统计期),统计期末在孵实体数不少于20户(创业实体纳入统计口径详见“载体内创业实体纳入统计条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30%;创业孵化场地使用率较高。
二、载体内创业实体纳入统计条件
(一)创业组织及团队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创业孵化载体内;
(二)申请进入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组织成立时间应在初创期(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
三、申报流程
(一)预申请备案。有意申报长宁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的单位,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预申请备案;未按要求完成当年预申请备案的,不得参加次年长宁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评审。
(二)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运营机构,向载体主体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长宁区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申报表》(附件)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街镇初审。各街道(镇)通过实地走访,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长宁区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申报表》上盖公章,并报区人社部门复审。
(四)区人社部门复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载体进行资格复审。
(五)绩效评价。区人社部门复审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团对载体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并对载体绩效做出评价。
(六)公示与确认。上述审核完成后,对审核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创业孵化载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纳入长宁区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七)市级重点孵化载体申报。评价为“优秀”的创业孵化载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纳入当年市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范围。
四、政策支持
(一)创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其中达到“优秀”“良好”和“合格”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资金可用于重点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运营支出,以及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五、日常管理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开展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孵化实效、创业政策落实、创业孵化服务、创业活动组织及特色亮点工作等。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创业服务工作要求,于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前确立。
(二)纳入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的载体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孵化创业组织的管理;在做好自身创业孵化服务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和推进各项创业工作,及时上报数据报表、企业运营、创业活动等信息,并加强与所在街镇的联动,推动创业政策落地,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三)创业孵化载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绩效评价范围:
1.自行放弃纳入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的;
2.不按要求配合开展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的;
3.评价年度内运营机构发生变更,新的运营机构运营未满半年或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4.发生失信行为、违法行为;
5.其他应限制纳入名录的情形。
(四)创业孵化载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再纳入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名录:
1.直接或间接协助在孵创业实体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2.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法行为等。
(五)在获得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补助后发现该绩效评价年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除按规定对载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创业孵化载体退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据本条第(四)项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由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附件:长宁区创业孵化载体名录申报表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2026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