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人社〔2023〕10号
关于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将长宁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区2023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各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一、2023年你单位的部门预算为1607.21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其中:
(一)基本支出991.01万元,其中:人员支出581.84万元,公用支出409.16万元。
(二)项目支出616.21万元。
二、同步批复你单位报送的2023年绩效目标。
三、在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预算约束力
1.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不断强化预算约束。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予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
2.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截留和挪用,更不得将本单位的支出转嫁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对特殊情况确需当年追加、调整预算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长宁区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执行。
3.各单位要构建政府过“紧日子”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要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4.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三公”经费继续实行“零增长”,各单位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分项和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数。
5.凡属于预排的项目由财政按规定结算。
6.有财政专户管理及其他收支项目的单位必须根据预算批复的项目和金额安排支出,当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达不到预算时,需核减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数;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超预算且确需使用的单位,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的,区财政局将在调整预算批复中予以批复;未报区财政局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各类支出,单位不得自行开支;否则,不予调整预算批复。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1.加快预算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加快支出执行,财政部门将继续实行预算执行进度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执行进度通报机制。
2.落实直达资金管理工作。预算主管单位应按项目规定用途,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完成资金分配;预算单位应加快支出进度,资金及时支付至受益对象,严禁通过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并按规定建立惠企利民发放明细台账。各单位还应组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内容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执行监控。
3.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认真纠正、及时整改。
(三)深化全过程绩效管理
1.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单位应编制所有财政项目、政策和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追加和调整预算金额的,应同步申报和调整申报绩效目标。
2.加强绩效跟踪监控。各单位应对所有项目和政策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3.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各单位要做到项目、政策和整体支出的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4.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各单位要在进一步做好财政重点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加强对自评价反映问题的结果应用,明确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强化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方面的挂钩应用。
(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1.凡列入《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各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做到“一公示、一公开、一告知”。即采用单一来源的项目应当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进行公示;中标或成交结果及原因应当告知供应商;采购项目启动实施30天前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或急需开展等特殊原因,不公开采购意向的,应事先书面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
3.各预算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统筹。对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终,预算主管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予以公开。
(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
非税收入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应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退付应在国家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各单位应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基础,加强票据管理、加强内控建设、逐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在开展项目过程中,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同时购买主体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公物仓管理等工作,并积极做好国有资产的配置、统计报告、清查等工作。资产使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进一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均应公开本单位预决算。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九)全面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和现金结算目录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区有关规定,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施现金结算目录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支出中现金使用。除现金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附件:1.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门预
算明细表
2.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般公
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门预算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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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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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基层单位 |
科目 编码 |
科目名称 |
部门预算合计 |
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 |
基本支出 |
项目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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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员经费 |
公用经费 |
合计 |
项目名称 |
一般公共预算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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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一般公共预算 |
小计 |
一般公共预算 |
小计 |
项目 经费 |
经常性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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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津贴补贴预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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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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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1 |
1,607.21 |
991.01 |
581.84 |
327.95 |
253.90 |
409.16 |
409.16 |
6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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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21 |
30.07 |
58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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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01 |
行政运行 |
761.53 |
761.53 |
761.53 |
353.31 |
99.41 |
253.90 |
408.22 |
4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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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4.59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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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
2022年区仲裁院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
4.59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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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10.50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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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工作服购置费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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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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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4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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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社会稳定服务项目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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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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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252.23 |
2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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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3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项经费 |
2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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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3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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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12.0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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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区劳动人事争议案卷数字化、结构化项目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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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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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25.48 |
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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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 |
区仲裁院庭审区域改造设备项目 |
25.48 |
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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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112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271.41 |
2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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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1 |
书记员工作经费 |
2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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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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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501 |
行政单位离退休 |
5.01 |
5.01 |
5.01 |
4.07 |
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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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 |
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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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505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
44.39 |
44.39 |
44.39 |
44.39 |
4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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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506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
22.20 |
22.20 |
22.20 |
22.20 |
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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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101 |
行政单位医疗 |
33.29 |
33.29 |
33.29 |
33.29 |
3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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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1 |
住房公积金 |
52.23 |
52.23 |
52.23 |
52.23 |
5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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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203 |
购房补贴 |
72.36 |
72.36 |
72.36 |
72.36 |
7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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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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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名称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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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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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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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抄送: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