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23日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长宁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原则。严格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提高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坚持需求导向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强化主题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精准推送。
坚持开放创新原则。创新公开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合作,加强沟通,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
坚持系统公开原则。积极推进公开、解读、回应一体化、系统性公开,政务公开同步舆情及社会风险预判,依托政策解读减少社会误读,及时做好回应关切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主动公开,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决策预公开、公众参与等法定程序。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在决策前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政策依据、起草说明等信息,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完成对意见吸收采纳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第六条(会议公开)
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开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当明确是否公开,如需公开的,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开方式和列席范围。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程度及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决策事项。
第七条(执行过程公开)
围绕区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作出的工作部署,各承担部门将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以及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实现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公开。
第八条(财政信息公开)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健全本区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第九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公开)
定期发布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由区重大办牵头,区发改委、建管委、规划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开项目审批情况、招投标、土地征收、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行、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全流程信息。
第十条(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
对于本区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情况公开)
围绕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项目领域,相关区政府部门及各街道(镇)应依法公开项目运作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政策决策落实情况公开)
各行政机关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提出的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加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力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原则上要全文公开。
第十四条(审计结果公开)
区审计局应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清理等信息,确保政策有序衔接。
第十六条(权责清单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机关要在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主动公开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监管情况公开)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应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一网通办”平台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可办理程度。
第二十一条(办事指南公开)
各行政机关要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等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要求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公开)
各行政机关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开事项延伸)
各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向居务、国有企业和公共企事业办事延伸,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其他公开内容)
本实施办法未规定但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公开。
第三章 政策解读
第二十五条(解读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市民企业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推进政策文件草案解读。
第二十六条(解读主体)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以部门名义印发(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七条(解读内容)
文件起草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提炼社会公众对政策的普遍关注点和疑虑点,针对文件中与市民企业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政策事项确定解读重点。
解读材料要突出核心概念、新旧政策差异、影响范围、管理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惠企利民举措及享受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精准传递政策意图,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管理社会预期。
解读内容要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二十八条(解读形式)
综合选用文字解读、图示图解、视频动漫、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场景演示、短视频、集中政策宣讲等解读形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多举实例,多讲故事。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制作新颖解读资料,增强解读的亲和力和可理解性。
政策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新闻发布)
宏观经济部门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区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区新闻办做好新闻发布及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及时阐释政策信息。
第三十条(政策精准推送)
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企业专属网页,继续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的精准推送工作。梳理汇集涉企政策和举措,适时开展“政策礼包”“办事提醒”“免审即享事项”等内容的精准推送,推动政策个性化、主动化供给。
对市民企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政策,开展“政策进社(园)区”“政策进楼宇”等定向精准推送,讲明讲透政策重点,实现“政策找人、政策找企业”。
第四章 回应关切
第三十一条(责任主体)
各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回应,负责处置的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
对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区宣传部门要给予充分指导,并协调、组织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做好研判处置)
建立政务公开、宣传、网信等部门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提高回应的准确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专项回应引导工作。
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精细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提升回应效果)
重特大事件发生后,原则上责任单位首次信息发布时限最迟不超过5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政民互动版块在线咨询栏目,对接收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三十四条(参与事项范围)
各行政机关应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第三十五条(公众参与方式)
各行政机关应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等方式,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汇民意、集民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渠道)
政府开放活动。各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政府开放活动。活动期间要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反馈。
不断拓展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区政府网站政策发布页面开放网民留言功能,收集社会公众对该政策的意见建议,点对点进行政策咨询解答,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对相关留言进行答复,答复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12345市民热线、领导信箱等平台统筹建设。
第六章 政务数据开放
第三十七条(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推进资源环境、城市建设、商务金融、人才就业、食品健康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八条(政务大数据融合应用)
各行政机关应推动政务大数据“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的融合应用。发挥大数据在城市运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质量发展与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社会信用体系等领域的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第三十九条(社会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利用)
鼓励社会各方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深度挖掘和增值利用,探索构建互联互通的分布式开放数据体系。加大对数据开发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市场培育和扶持带动产业发展,推动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条件。
第七章 公开渠道建设
第四十条(区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长宁”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务公开第一平台,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各行政机关要第一时间,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在政府网站发布政府重要政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长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新媒体平台)
打造以“上海长宁”为首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平台,提高政府权威信息和便民服务信息的主动推送比例,加强“上海长宁”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新闻媒体)
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畅通媒体采访渠道。充分运用主要新闻媒体、重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媒体资源,在重要版面及时报道发布。积极安排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扩大政务公开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四十三条(政府公报)
定期编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公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主动公开的公文、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材料均应在公报上刊登。
纸质公报免费赠阅,保证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各街道(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取阅点的供给。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移动互联网平台,推广内容详尽的电子公报。全面落实历史公报电子化,新增政府公报要及时通过线上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实体窗口)
区档案馆设置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阅览室,区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交区档案馆、区图书馆。
区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强化功能建设,聚焦市民企业办事痛点堵点,提高专区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开展频次,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主动公开目录)
各行政机关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公文起草时明确拟制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解读方案、发布要求等内容。
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拟确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要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对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定期开展全面梳理和属性认定,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及时转化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第四十八条(发布协调机制)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府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机关协调决定。
第四十九条(依申请公开)
各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窗口、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据《条例》《规定》及时作出答复。
非网络申请案件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录入到依申请公开工作平台。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在依申请公开工作平台进行登记。
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化机制,对申请量大、重复性高、涉及范围广或者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在作出答复的同时,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
第五十条(疑难案件会商机制)
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遇到把握不准确、涉及部门多等复杂情况时,应当召开相关涉及部门参加的协商会。
第五十一条(保密审查机制)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如下保密审查。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时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规定格式编制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并通过“上海长宁”门户网站公布。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2月28日前,编制、公布长宁区、区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各单位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进行解读。
第五十三条(培训机制)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定期举办政务公开培训会,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出席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区公务员局应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初任课程培训体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考核监督)
按年度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考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对本区各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不少于3次。
第五十五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的工作要求,落实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政务公开全领域标准目录的自查自纠,需要调整和新增的事项要及时更新,进一步优化目录内容和展示效果。
对照本市《居(村)务公开基本目录》,结合区域特点,全面完成本区居务公开标准目录体系建设。完善教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聚焦办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强化政务数据落地共享,加快工作成果开放应用。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清晰读懂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主题服务包、办事一本通等综合性公开产品。
第五十六条(责任追究)
本区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规定》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区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领导机制)
“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是本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相关工作;要明确1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十八条(工作机构)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科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员发生变动的,要逐项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并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事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推进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
(二)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五)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六)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七)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与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