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是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进一步保持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建立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根据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区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顺应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期待,更好发挥基层城管贴近社会实际了解群众需求作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有效破解城管执法工作难题顽症,探索提升城管执法能力、实效与良方,持续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措施,为精准执法、精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办法》对人民建议明确了含义解释,对人民建议的征集内容、征集原则、征集途径、征集方式、形成方式、内容格式、管理机构、结果运用、结果反馈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主要依托各中队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这是结合中队下沉街镇形势发展要求,对城管社区工作室工作内容的进一步充实与拓展,有利于更好体现与发挥城管社区工作室的集民情、聚民智、护民利的功能作用。
现将《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实施,在开展社区工作中高质量做好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长宁区城管执法系统人民建议征集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顺应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期待,更好发挥基层城管贴近社会实际了解群众需求作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有效破解城管执法工作难题顽症,探索提升城管执法能力实效良方,持续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措施,为精准执法、精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市城管执法局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活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建议含义解释)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建议,是指市民群众以个人或联名个人名义采用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方式,向长宁城管执法部门并通过各街镇城管执法机构、临空园区城管执法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
建议人是市民群众。
第三条(人民建议征集内容)
人民建议征集的内容应是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城管执法工作、与城管执法相关联工作及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人民建议征集原则)
(一)建议应立足客观实际,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通过努力能有效实现并见到成效。
(二)所提建议应“一事一议”,围绕一个主题、一件事,针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三)求决、申诉、举报事项及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建议征集范围。
第五条(人民建议征集途径)
人民建议主要通过各街镇中队城管社区工作室、临空园区城管中队园区工作室进行征集,征集人民建议纳入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工作内容,并纳入对城管中队及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联络员的工作考核。
中队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联络员是人民建议的一线征集人,各中队是人民建议的执行征集人,区局是人民建议的主体征集人。
区局及各中队应持续创新、不断拓展人民建议征集途径,为市民群众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人民建议征集方式)
(一)制度化征集。每年一次,纳入区局对各中队年度工作考核,按照区局考核要求,各中队上报本年度征集的人民建议。
(二)常态化征集。各中队通过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日常征集的人民建议,也可以随时向区局上报,所报建议一并计入区局对城管中队的年度考核统计。
区局也可结合推进重点工作需要,发布专项议题,专项征集人民建议。
第七条(人民建议形成方式)
人民建议可以是市民群众直接以个人名义或联名个人名义向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提出,也可以是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联络员对市民群众所提问题与想法进行汇总整理后以市民群众个人名义或联名个人名义提出。
人民建议形成过程中,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联络员及城管中队,应与建议人做好充分的沟通,确保所形成的人民建议反映建议人真实愿望、符合人民建议征集要求。
第八条(人民建议内容格式)
人民建议内容应具备建议的主题,反映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理由和依据,建议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
各中队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应按照上述人民建议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整理、征集。
第九条(人民建议征集管理机构)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由区局执法大队执法协调科负责,组织实施区局开展人民建议征集有关工作。
第十条(人民建议征集结果运用)
区局执法大队执法协调科对所征集的人民建议做好梳理汇集、分析研判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向区局党组进行报告,为区局党政领导工作决策服务,不断改进、提升区局工作。
区局将立意高、操作性强、有质量、有价值的人民建议,向区政府及市城管执法局推荐,参加优秀人民建议评选,通过人民建议征集机制推动建议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人民建议征集结果反馈)
对所征集人民建议的处理结果,城管社区(园区)工作室联络员或中队应向建议人做好反馈工作,必要时,区局也应参与做好结果反馈工作,以保护与激发市民群众建言献策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局执法大队执法协调科负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