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索引号:SY3420345180202100030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城管执〔2021〕19号
  • 发布日期:2021-12-28

现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非涉密网络(包含互联网、政务外网即俗称的内网等)、信息系统、终端、机房,以及终端传输和存储的相关设备。

第三条  局办公室对于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各科室、中队及个人必须服从调配;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出借与外部人员使用,批准出借的设备,需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四条  各科室、中队及个人均负有保护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各科室、中队一旦发现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故障、遭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感染等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应急处置,并上报至局办公室。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中队必须严格按照局办公室划定的网络IP地址分配表使用、分配本单位的IP地址,不得盗用其它IP地址。IP地址一旦设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各科室、中队应定期对网络进行漏洞扫描,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应及时采取措施弥补。

第八条  各类计算机、网络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用户名、口令必须注意保密,由专人管理,专项专用,不得重复和交叉使用。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科室、中队应确保信息系统、信息内容、信息传输的安全。定期开展系统维护和安全检查,防止因系统崩溃、损坏造成系统内存储、处理和传输信息的破坏和损失。

设备因故障需技术人员上门维修的,必须经办公室批准,由设备管理责任人告知其管理要求,并全程陪同和监督。

设备因硬件故障确需外送维修的,必须经局办公室批准,相关设备应在清空内部存储数据和配置信息(计算机应在拆除存储设备)后方可送修,确保信息不泄漏。

第十条  各科室、中队应加强信息审查,防止非法、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避免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章  应用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队和个人不得违反禁止“一机两用”的规定,“一机两用”包括下列行为:

(一)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既连接政务外网,又连接互联网,包括同时或轮流连接政务外网和互联网;

(二)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三)在未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信息直接下载粘贴到政务外网上;

禁止使用个人移动通信设备作为移动存储介质连接政务外网计算机,或使用计算机USB接口充电,以防发生“一机两用”违规外联事件。

不得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在违规外联报警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扰乱计算机设备入网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网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不得使用业务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或从事其它与城管业务无关的工作;不得在政务外网上接入无线路由器等无线设备;

(二)禁止在政务外网内使用点对点(P2P)文件共享类软件(如BitTorrent、BitComet、BitSpirit、eMule、eDonkey、Kazaa、WinMx、迅雷等软件)进行数据下载;

(三)不得擅自允许非城管工作人员登录、访问内部信息系统,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信息系统网站和各类应用系统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城管执法队员帐号登录使用各类信息系统;

(四)不得私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未经局办公室同意,私自对业务用计算机重新安装或加装操作系统、安装黑客类工具;

(五)严禁向与工作无关人员泄露各类城管执法信息数据,严禁将城管执法信息数据用于营利活动;

(六)严禁擅自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涉密信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七)不得编写、下载和转发涉嫌诬陷、诽谤他人的不良短信和电子邮件;不得浏览、下载和转发带有暴力、色情的声像图片和信息;

(八)不得编制或故意传播破坏计算机功能、破坏信息数据的病毒、木马,或者恶意攻击、删改各类信息网站和信息系统数据;

(九)不得隐瞒发现的信息安全案(事)件或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不得有其它违反党纪、政纪、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纪律的网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中队和个人,由局办公室发限期整改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结果。

对违规案(事)件查处和整改不力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该科室、中队或个人的上网资格,并纳入对科室、中队和个人的绩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涉及违规、违法、违纪的行为由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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