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长宁区“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城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索引号:SY3420345180202200011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发文字号:长城管执〔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08-01

现将关于落实长宁区“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城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长宁区“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

城管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对“一江一河”(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涉违反限制性与禁止性行为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实施行政执法。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根据市局《关于加强“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结合长宁实际,就落实实施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城管执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立足“打造高品质城市会客厅”的目标定位,坚持依法管理,严格贯彻《条例》,依法依规查处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实现执法实效与社会实效相统一;坚持协调联动,推进市与区、条与块、管与执、水与陆等各层级、各环节、各块面之间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努力实现前端管理与后端管理相衔接;坚持多方共治,引导与支持苏州河沿岸社会单位参与滨水公共空间城市管理工作,改进执法管理方式与机制,努力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融合,持续提升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环境保障水平与沿岸环境品质。

二、职责分工

苏州河(长宁段)东起曹杨路桥,西至长宁-闵行区界(近许浦港)全长约11公里。沿线涉华阳、周家桥、北新泾、新泾(临空园区辖域)四个街镇,对岸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及其向水域、腹地适当延伸的沿岸范围,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进行执法管理。

区城管执法部门与街镇中队的职责分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市局执法总队组织开展苏州河区际结合部环境联动整治有关任务;组织协调与指导督促苏州河(长宁段)沿岸城管执法工作;推进建立区级层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协调制定沿岸执法管控标准;协调开展苏州河街际结合部环境联动整治等。

街镇中队负责辖区内苏州河沿线沿岸区域日常执法管理工作。

三、重点管控事项

《条例》对“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公众活动作了限制性行为与禁止性行为的明确规定(《条例》47条、48条),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镇依法查处(《条例》56条、57条)。苏州河沿岸滨水公共空间日常重点管控事项如下:

(一)限制性行为:指在沿岸特定区域、时间段进行的活动,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沿岸特定区域、时间段及活动秩序性要求由沿岸区人民政府明确)。

1.遛狗

2.垂钓

3.放风筝

4.烧烤

5.跳广场舞

6.滑板

7.轮滑

8.无人机飞行

(涉执法查处限制性行为:以上2-8)

(二)禁止性行为:指在滨水公共空间禁止从事的活动。

1.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艺术品等设施

2.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3.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4.沿岸捕捞

5.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6.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7.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以上1-4,依照本《条例》实施行政执法;5-7依照其他相关法规进行执法查处)。

(三)《条例》外涉水相关违法行为:在苏州河沿岸及周边违法搭建、违法设置违法设置户外设施、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向河道偷倒污染物等,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执法查处。

四、日常管理机制

(一)日常勤务巡查管控机制。苏州河(长宁段)沿线中队要将辖区苏州河沿岸滨水公共空间纳入中队日常勤务巡查范围,落实苏州河辖域沿岸勤务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发现问题,依托属地平台,及时依法、联动查处。

(二)“一网统管”派单处置机制。依托“一网统管”由市、区派发的苏州河沿岸所涉问题及相关市民投诉,苏州河(长宁段)沿线各中队要按照网格派单及热线处置要求,开展派件处置,落实闭环管理。

(三)沿线单位责任共治机制。苏州河(长宁段)沿线各中队要依托街镇自治、共建机制,加强与辖域苏州河沿岸沿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联系沟通,与沿线单位建立共建关系,推进政府部门公共管理与社会单位责任管理相结合的共治平台建设。

(四)市区专项督察检查机制。区局层面,将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日常管理纳入区局日常督察范围,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所涉中队落实管控查处,并对市局总队涉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督察派单落实跟踪处置。

五、综合协调机制

(一)市区协调机制。区局与市局总队建立苏州河(长宁段)沿岸管理市、区协调机制,对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及沿岸沿线涉区际结合部问题,开展协调联动。

(二)条块协调机制。区局与苏州河(长宁段)沿线各相关街镇建立条块协调机制,对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日常管理突出、难点问题及沿岸沿线涉街际结合部问题,开展协调联动。

(三)管执协调机制。区局与本区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牵头部门级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建立管执协调机制,对落实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特定区域、时间段及活动秩序要求、规范设置有关标识、加强管理信息共享、落实源头管理等,开展协调联动。

(四)水陆协调机制。区局与市局总队水务大队建立苏州河(长宁段)沿岸管理水陆协调机制,对苏州河(长宁段)涉河道水域相关违法行为,开展协调联动。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条例》。各中队尤其是苏州河(长宁段)沿线各中队、区局机动中队及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从打造世界级滨水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将“一江一河”滨水公共空间执法管理权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及街镇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增执法事项的学习研究,学习、贯彻好《条例》,努力执法管理好苏州河(长宁段)滨水公共空间。

(二)推进建立机制。苏州河(长宁段)各所涉中队要结合贯彻《条例》,结合对辖域苏州河日常管控、结合“一网统管”等,积极推进建立本辖区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日常管理机制,有效管控辖域苏州河沿岸,有效应对查处辖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区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逐步推进建立苏州河本区域保障执法管理到位的有关综合协调机制,依托区级层面有效协调机制确保苏州河(长宁段)面上执法管理有效到位。

(三)加强执法管理。苏州河(长宁段)各所涉中队要全面梳理掌握本辖域苏州河沿岸滨水公共空间区段功能、区位环境、岸线特色、现有管理条件与执法保障需求,加强对社会公众日常活动实际情况及执法管理应对处置方式的思考与研究,将依法执法、柔性执法、严格执法与创新执法有机结合,不断提升执法实效。区局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苏州河本区域滨水公共空间执法管理资源、环境、条件的研究与思考,为基层全效管控、高效执法提供切实指导与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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