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01-23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cn.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邮编:200050;电话:021-2218705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长宁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工作,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要求,持续完善主动公开目录,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全面公开组织机构、工作动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等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立足公众需求,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受、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机制,确保申请渠道畅通。2025年,本部门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51件、上年结转14件,共答复255件、结转下年10件,均做到依程序规范处理、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提起行政复议6件,未发生被撤销答复意见或判定违法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和更新,严格做好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发布审查。坚持把维护信息安全贯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始终,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持续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做好涉企政策集成式发布、惠企政策全流程发布、阅办联动文件的梳理及动态更新。加强舆情监测力度,切实防范化解重大舆情风险。

(四)平台建设情况

认真做好门户网站、政务微信、政务微博等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发布工作动态、重大政策、政策解读、便民提示等信息。拓展公开形式,通过增设服务官讲政策、沪小宁学合规等栏目,做好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政策措施的更新发布和解读。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及“三审三校”要求,定期对发布信息开展全面自查。严格按要求完成门户网站相关意见建议处理和答复,切实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五)监督保障情况

局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政策解读等工作。年度政府开放月活动主要领导亲自抓,牵头参与制定方案,并在活动现场给予指导。办公室牵头相关科室加强对政务公开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168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06

行政强制

14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49

2

0

0

0

0

25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4

0

0 

0

0 

0 

14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0

0

0 

0

0

0

10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3

0 

0

0

0

0

13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4

0

0

0

0

0

4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3

0

0 

0

0

0

3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1

0

0

0

0

0 

3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72

0 

0 

0 

0 

0

72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30

2

0

0 

0

0

32

(七)总计

253

2

0

0 

0 

0

25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10

0 

0

0 

0

0

10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5

0 

0 

1

6

0 

 0

0 

 0

 0

0 

 0

0 

0

0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2025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形式仍需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的便民性和时效性需进一步提升;二是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流程,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水平,提升工作质效。

(二)2024年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

针对2024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发布力度,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生、监管执法、监督抽检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推进政策集成推送,提高信息公开为民服务实效;二是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对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领域予以及时、准确回应,在微信公众号增设服务官讲政策、沪小宁学合规等栏目,丰富政策解读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情况

一是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做好政务公开专栏维护和信息及时更新。围绕本区、本部门重点工作深化信息公开,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民生保障等领域,依法、规范、及时发布信息。进一步完善规范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流程,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业务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公文公开属性审查和发布审查程序,重点加强政务新媒体规范化管理,抓好内容监测和安全防护,确保平稳运行。

二是切实发挥政务公开实效。推出“服务官 讲政策”系列微视频。打造“三走进”(走进镜头传递权威声音、走进企业破解实操难题、走进现场直击风险要点)政策解读模式,进一步提升政策覆盖的“广度”、政策解读的“精度”、政策传播的“速度”。打造“沪小宁学合规”市场监管合规指引。精选真实案例,涵盖食品经营、药品经营、商业零售等9大类经营场景,采用漫画图解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一看就懂、一学就会”的合规指导,全方位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做好精准政策推送。加强对政策集成库、惠企政策服务平台的维护更新与日常巡检,及时查漏补缺。对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的“一网通办”办事事项,梳理明确文件链接、办事事项链接,进一步方便群众阅后即办。

三是持续深化政企互动和公众参与。政府开放月期间,举办“‘宁’聚云监管,慧治优营商”政府开放月活动及“肩并肩”帮办服务,邀请公众代表、媒体代表参加,让公众近距离感受到市场监管日常,全面展示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工作理念。围绕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领域,立足部门职责,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世界认可日、食品安全宣传月、质量月、世界标准日、为民办实事等活动为契机,开展政策宣讲沙龙及检验检测机构、食品药品科普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爱心暑托班食品安全检查、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现场、质量标杆企业、质量屋等开放活动,切实提升政务公开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5年,本部门未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