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居虹桥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上海驿居虹桥酒店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沪青平公路XXX号 邮政编码: 2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巧军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21-556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驿居虹桥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高压电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吴XX、马XX、张XX、季XX、姜XX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