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让机电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XXX号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XX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9016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12日19时52分,位于通协路XXX号建滔广场XXX铺位的食其家店铺内,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进行空调维保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2.6万元。经事故调查,诺让机电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未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临时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长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