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王XX 性别:男 年龄: 36 身份证号: 3101081988XXXXXXXX
家庭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邮政编码:200072联系电话:1801766XXXX
所在单位:上海哲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XXX号XXX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海长宁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缤谷广场项目高配电托管服务单位上海哲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变电所值班工作日志中伪造值班人员签名、未如实记录交接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XX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事故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变电所值班工作日志、站点安全检查表、高压配电间设备巡视检查制度、缤谷广场高压配电间项目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