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长宁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长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长宁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称重大隐患)整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长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促进隐患有效整治,防范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重大隐患的判定应当依据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采用直接判定法或综合判定法进行定性判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判定。
第三条 区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区安委办在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督促、指导和协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推进整治、整改验收、销号摘牌全流程工作。整治中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区安委办应当报请区安委会专题研究推动。各部门需报请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经区安委办研究并报区安委会批准后方可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是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应当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协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挂牌、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督办和动态监管,指导、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整治情况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区安委办。
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协同做好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四条 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下列重大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或者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行业管理部门、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应当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危险性较大,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
(二)治理难度较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系统整治方能消除的重大隐患;
(三)受外部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单位难以单独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重大隐患;
(四)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督导检查发现的,并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五)需要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隐患;
(六)其他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挂牌督办,并填写《长宁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备案表》(附件1),报区安委办备案;需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填写《长宁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附件2),报区安委办研究后报安委会。
行业管理部门、街道(镇)、区属集团公司在各类检查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按照“谁发现,谁申请”原则,填写《长宁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按照规定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挂牌督办。
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区安委办督导检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挂牌督办的,由区安委办直接申请挂牌督办。
第六条 由区安委办挂牌督办的,区安委办应当根据“三管三必须”原则和重大隐患情况,制作并下达《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名称、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承担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治理单位”)以及治理目标、措施、时限等事项。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挂牌督办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隐患情况,制作并下达《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名称、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治理单位以及治理目标、措施、时限等事项。
第七条 对新行业、新业态、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等领域以及多部门职责交叉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委办报请区安委会指定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
第八条 牵头督办部门收到《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会同配合督办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因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且治理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的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并组织实施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治理单位监督检查;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控,完善与政府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五)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安委办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
第十条 治理单位是重大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是重大隐患整治的主要责任人。治理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治理目标、措施和时限,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治理。
第三章 销号摘牌
第十一条 治理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治理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牵头督办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核查表》(附件3)。
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解除督办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通知,同时,制作《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备案表》(附件4)连同《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核查表》(附件3)报区安委办。
由区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牵头督办部门应当制作《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申请表》(附件5)连同《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核查表》(附件3)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报区安委会领导同意后,解除督办,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通知。
第十二条 未达到治理目标的,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继续整改治理,直至达到治理目标。
第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治理单位应当向牵头督办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和调整后的治理计划。牵头督办部门和配合督办部门经核查后同意延期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区安委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区安委办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并在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预案实操性不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备案表
2.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
3.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核查表
4.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备案表
5.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申请表
附件1
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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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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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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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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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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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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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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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备案单位(章): 联系人:
附件2
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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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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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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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牌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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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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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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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年 月 日 |
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备案单位(章): 联系人:
附件3
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现场核查表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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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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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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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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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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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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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签名(注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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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附件4
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备案表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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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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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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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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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情况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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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督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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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督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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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督办部门 分管领导签名 |
年 月 日 |
牵头督办部门 主要领导签名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隐患治理证明材料。
附件5
长宁区重大事故隐患摘牌申请表
被挂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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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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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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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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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情况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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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督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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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督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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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督办部门 分管领导签名 |
年 月 日 |
牵头督办部门 主要领导签名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相关重大隐患治理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