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泉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4-08-01

被处罚单位: 上海剑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XXX号XXX楼XXX室    邮政编码:2000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谢香梅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5619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上海剑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电工证复印件、配电系统巡检记录表、酒店工程每日维修记录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