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哗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XXX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文庆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95105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13日下午12时48分,位于临空园区12号地块国际商务花园四期项目工地东门内附属小基坑处,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履带钻机维修前的吊运移位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82.03万元。经事故调查,上海文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未有效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有效排查作业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长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