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建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长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同、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系统内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区房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工作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安全生产应当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工作机构
(一)区房管局成立局安委会,在区安委会领导和市住建委(市房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督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局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二)局办公室、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科(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科)、物业管理科、房屋征收科、住房建设和保障科(权籍和市场管理科)、区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区房产交易事务中心、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等相关科室和中心为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安委会成员。
(三)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局安委会办公室设在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科(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科),承担局安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科(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局办公室、物业管理科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职责
(一)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局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2.协调、督办上级及局安委会成员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3.定期研究分析局安全生产形势,指导、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4.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协调系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联合整治。
5.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查检查、调研研讨等工作。
6.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将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纳入干部任职考察、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及市住建委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办局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及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局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3.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1.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定期分析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实施。
(3)制定完善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负责贯彻落实各级对安全生产的工作任务与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5)根据职责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数据信息统计、事故处置调查等工作。
(6)完成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有职责
(1)房屋修缮和安全监督科(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科)
承担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各条线、街镇上报老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处置;指导、督促区住宅修缮中心加强住宅修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加梯代建单位项目管理。
(2)局办公室
负责安全生产的对外宣传、新闻报道、舆情监测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与安全生产相关交流学习、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3)物业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镇落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事务;指导、督促区属房管集团做好直管公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做好房屋应急维修的保障工作;指导各街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4)房屋征收科
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拆迁)基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房产交易事务中心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房屋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住房建设和保障科(权籍和市场管理科)
督促指导租赁住房企业落实对租赁住房、长租公寓等住房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区公共租赁公司具体落实相关单位机构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区住宅建设管理中心(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
负责辖区内住宅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住宅修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7)区房产交易事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检测工作。
(8)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负责对辖区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和企业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工作;
2.部署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方面重要工作;
3.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判预警安全风险;
4.研究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5.研究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工作制度;
6.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7.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
局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局党组成员,全体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局党组确定增设列席人员范围。
(三)会议组织
局安全生产月度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各相关科室应提前2天将需要提交安全生产会议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交局安委办;局安委办将会议议题、文件材料汇总后,报局长审定;办公室应提前1天将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报送参加会议的局领导,并通知列席人员做好相应准备。局办公室负责发布通知、组织。会议安排由局安委办派专人进行。
(四)材料归档
局修缮科(安全生产职能设置科室)要做好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简讯撰写工作,并在会议结束后15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存档。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参加安全生产的重要会议、活动回局后,要及时将会议或活动情况向其上一级领导汇报;参加会议、活动带回的重要材料,需存档的要及时交局修缮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各成员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局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二)科学精准施策,提高防治能力。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准确分析本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完善工作制度,分类、精准施策,加强行业内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三)强化督促指导,落实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市相关委局和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处置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附件:1.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名单
2.长宁区房管局修缮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度
3.长宁区房屋征收基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4.长宁区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5.长宁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