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韩XX ;性别: 女 ;年龄: 55 ;身份证号: 3101071969XXXXXXXX
家庭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百色路XXX弄XXX号XXX室
所在单位: 怡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XXX号XXX幢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31日下午15时15分许,位于长宁区古北路XXX弄XXX号加装电梯项目工地,怡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在进行电梯井防火墙水泥板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4.2万元。经调查认定,韩XX作为怡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长宁天山路怡核实业(上海)有限公司“12·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书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零贰拾贰元零捌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长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