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5-03-31

被处罚人: 范XX  ;性别: ;年龄: 60 ;身份证号: 3102261978XXXXXXXX

家庭住址: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头桥东路XXX号

所在单位: 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XXX号XXX幢XXX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29日上午9时11分许,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长宁区镇宁路XXX弄XXX号加装电梯项目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经调查认定,范XX作为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长宁江苏路上海峻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诉、书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捌角肆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长宁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