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莱酒店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被处罚单位: 上海景莱酒店有限公司威宁路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XXX号XXX层XXX室XXX层 邮政编码:201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春花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021-5271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公司从事低压电工的特种作业人员苏XX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劳务合同、工程维修表格。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