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12-06

被处罚人:詹X  性别:女    年龄: 25    身份证号:  3408231998XXXXXXXX

家庭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延北小区XXX号楼XXX室     邮政编码:201103   联系电话:130XXXX5253

所在单位:    上海致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职务: 店长

单位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XXX号XXX幢XXX楼

违法事实及证据:上海致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制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擅自作业,店长詹X是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水箱清洗服务合同、水箱清洗记录卡、水箱清洗消毒竣工验收单、水箱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