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被处罚人: 张X伟 性别: 男 年龄: 33 身份证号: 4115281990XXXXXXXX
家庭住址: 上海市虹梅南路XX弄XX号 邮政编码: 200241 联系电话: 183XXXX7593
所在单位:上海勇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同济支路XX号XX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0日下午18时11分许,上海勇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位于兴国路78号的上海市兴国宾馆有限公司二楼宴会厅,搭建会务LED屏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经事故调查,张X伟作为勇者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上海勇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7·20”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账号223170102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宁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