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长宁区关于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RA1300000-2019-007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卫生
  • 发文字号:长府办〔2019〕27号
  • 发布日期:2019-06-26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求,努力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长宁、健康长宁建设,促进社区居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十部门制定《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疾控发〔2018〕44号),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政法委等十部门制定《关于本市开展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9〕4号)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通过为期三年(2019年—2021年)的试点建设,发挥长宁区作为国家“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联系点先行先试的工作优势,健全夯实党政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把心理健康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平安长宁、健康长宁建设,基本形成与本区实际情况相符合、社会心理健康工作发展阶段相匹配、“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总体目标相一致的工作机制,塑造形成良好社会心态,让群众心更安、心更近、心更暖。因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导致的极端案(事)件明显下降,努力建设成为全市社会心态最健康的城区。

二、工作任务

(一)体系建设类

1.以居委会为单位,各街镇的心理服务工作建成率达100%,为有需求的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各街镇)

2.区及各街镇的信访接待场所内心理服务室建成率达100%。信访来访量较大的其他党政、企事业单位定期派驻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比例达100%。(主责部门:区委区政府信访办、各街镇)

3.建立和规范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的心理咨询服务点,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有需求的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服务。辖区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达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风险评估及分级分类服务管理覆盖率达95%以上。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9%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70%以上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残联、各街镇)

4.中小学普遍设立心理辅导室,90%的中小学校创建为心理健康教育达标学校。配齐、配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快建设一支以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为核心、辅导员和班主任为骨干、所有教师为支撑的全员参与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开展以学前儿童家长、教师为主的育儿心理健康培训指导儿童家长、教师及时发现学前儿童心理健康问题。(主责部门:区教育局)

5.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通过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主责部门: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各街镇)

6.向社会广泛招募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建立至少1支心理健康志愿者队伍。(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7.整合利用心理健康服务相关资源,建立完善区24小时公益心理健康援助平台,完善和加强区心理危机干预平台和人员队伍建设。(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二)能力提升类

8.开展心理健康的科普宣传,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65%以上。(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9.中小学普遍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加快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主责部门:区教育局)

10.在区级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对躯体疾病就诊患者提供心理健康评估,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相结合的服务。探索在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心理健康诊疗、咨询和干预等服务。(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11.对区级综合性医院医务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进行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全覆盖培训,提高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识别转诊。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和在册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率达90%以上。(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12.针对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和自愿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制订个性化疏导方案,特殊人群个性化心理疏导覆盖率达到70%以上。(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13.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规范各街镇阳光心园建设。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参与康复率达到75%以上。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前职业康复、回归社会后就业发展模式等政策保障的探索研究。(主责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各街镇)

14.将心理健康相关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发展以心理健康服务为工作重点的社会组织,不断深化服务内涵建设。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的社会工作岗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每社区至少扶持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询人员各1名参与为社区居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服务。(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三)创新引领类

15.与华东师范大学合作创建高等院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的“医教结合”、“校社合作”工作机制,开展高等院校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在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等方面的合作。(主责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16.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为社会大众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引导适宜的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科普宣传、心理疏导等服务。建立健全对社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与监督评价机制。(主责部门:区委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三、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各部门(街镇)细化完善具体实施措施,明确职责分工与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动员部署。

(二)试点推进阶段(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各部门街镇全面推进落实试点工作任务,定期沟通交流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深化完善阶段(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对照试点工作要求,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对试点工作内容进一步深化细化,优化完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长宁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及政策规范。

(四)评估总结阶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与评估,基本成与本区实际情况相符合、社会心理健康工作发展阶段相匹配、“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总体目标相一致的社会心理服务模式和工作机制。接受国家及本市对试点工作的评估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继续坚持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工作机制,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统筹试点工作的整体推进,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督促检查试点工作进展及实施效果。

成立由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医学、公共卫生、公共管理、公共政策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对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成效的评估与评价。

(二) 制度保障

相关部门、各街道(镇)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与社会公众对心理服务的突出需求,逐条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责任与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和标准,有序推进落实各项任务目标。

)经费保障

根据试点工作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的需要,区财政局保障试点工作经费,严格规范经费使用。

五、督导评估

试点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与评估,包括部门街镇)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工作指标的数量与质量完成情况、居民感受度知晓度、社会满意度等,定期向各部门街镇反馈督导与评估的结果。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接受上级部门对本区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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