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印发修订的《长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修订的《长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10月22日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长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和旁听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下列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本区各行政机关)在应诉以本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
(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区属执行公共管理事务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组织。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出庭应诉是指本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的活动。
旁听是指本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负责人旁听法庭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的推进和实施工作。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相关工作部门承担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应诉范围及次数)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本年度首起以开庭方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数量不得低于本年度该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以开庭方式审理案件数量的30%。
第六条(旁听范围及次数)
当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三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全年不得少于一次。
除前款规定外,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负责人旁听的次数。
第七条(庭前要求)
案件开庭之前,负责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听取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有关案件应诉工作的汇报;
(二) 熟悉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
(三) 了解庭审程序和庭审规范。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业务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及要求,认真做好答辩等应诉工作准备。
第八条(庭审要求)
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和旁听,应当做到:
(一) 按照传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
(二) 自觉遵守法庭秩序;
(三) 听从审判人员有关法庭审理的安排;
(四)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五)依法举证、质证、辩论;
(六)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积极组织或参加人民法院的案外协调工作。
第九条(应诉及旁听工作要求)
凡决定由本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应当提前三日将庭审时间、地点及出庭人员名单书面告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并在收到裁判法律文书后的五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本区各行政机关应当于当年11月1日前将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汇总,与本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有关工作情况一起形成书面总结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考核与追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情况纳入干部绩效考核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对本区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对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确有过错导致败诉的案件,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及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