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4日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按照决策科学、权力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可究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安排原则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服务职能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利、综合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法基础设施、党政机关办公楼、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债券资金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审计和监督。
(四)区建交委、规土局、环保局、绿化市容局、房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履职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A级、B级和C级,项目决策、实施、验收、审计等阶段实行分级管理。
A级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基础性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的公益性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B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基础性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C级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础性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B级以上以及市重大工程、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要项目作为区重点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统筹各领域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工作,对储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应当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区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行动计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未来五年本部门(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实行滚动更新。
第七条 项目审批程序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属于市发改委权限的,由区发改委转报市发改委。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有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一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节能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附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属于市发改委权限的,由区发改委转报市发改委。其中,A级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B级项目报区政府审核。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
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建交委会同区发改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区建交委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前期的调整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调整手续。
(一)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
(二)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
第九条 项目概算的调整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
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项目单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调整概算未超过批复概算10%且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批复概算调整;调整概算超批复概算10%或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单位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申报调整概算,区发改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审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批复概算调整。
原则上,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实施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不予调整概算,项目竣工或投入使用后不再进行概算调整。
第十条 项目评估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含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调整)、投资概算(含调整)等审批(核定)阶段,区建交委在审批初步设计阶段,可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评估经费在区发改委等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年度预安排
区内各部门(单位)组织所属项目单位根据区发改委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行动计划、年度计划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商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后,提出年度预安排的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下达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安排。
年度预安排一经下达,应该严格执行,项目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进度计划管理,每个月将项目进度情况报区发改委,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制度,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基建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资金应在批准的规定范围和规定标准内使用,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拨付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建设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年度投资计划、按合同”原则,按财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四章 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代理建设制度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简称“代建制”),即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建单位,并签订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表或代替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
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每三年更新一次。区建交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代建单位库的建立和更新维护。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在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库中选择该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备案。代建单位按照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应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
除保密工程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区建交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库的建立和维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区建交委牵头相关部门对入选的招标代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监理制度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的财务监理制。区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监理的委派、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中介机构(简称“财务监理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制
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
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控制进度款的支付。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代理服务费的5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项目设计、勘察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费用的3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其中工程预付款比例为10%-30%,工程预留款比例为20%,质保金比例为3%。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因客观因素在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基础上增加50万元以上(含)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实行分层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重点对A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稽察
区发改委(稽察办)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对于项目稽察报告中提出的有关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区发改委应向区政府汇报。对于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项目稽察机构有权将有关证明材料移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反馈项目稽察机构。第二十二条项目后评估区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项目后评估报告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定。
第五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计局。
A级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将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区审计局根据情况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报送区政府,并抄送区发改委、财政局。
B级和C级区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财务监理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工程投资审核和财务审查两个主要部分),并将结果报送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确认,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第二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依此办理建设项目的核销拨款、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A级区政府投资项目,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B级和C级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由项目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付
项目建成后,需明确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在资产交付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对经产权登记后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