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定的《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民政局制定的《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 2015 年 11 月 9 日区政府第 12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4 日
2015 年 12 月 4 日
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机构为老服务质量,有效促进养老服务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 号)、《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
(DB31/T685-2013)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修订完善《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长民发〔2008〕83 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政策扶持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除政府投资且全额拨款运营的事业单位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投资运营,并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所称的长宁户籍老人是指入住在养老机构户籍属长宁区的老人。
二、享受政策扶持要求
1、已取得设立许可证,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
2、经区民政部门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 80 分以上的养老机构;
3、当年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老机构。
(1)消防安全事故是指因火灾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者 3人以上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
(2)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物中毒人数在 3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政策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养老设施建设扶持
对于新建、扩建且单床面积达到《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在项目竣工并通过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验收颁证,按照市局有关文件要求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市级补贴资金到位后,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发放一次性床位扶持资金。
(二)床位运营扶持
床位运营扶持由基本补贴和户籍老人补贴两部分组成。机构每天的基本补贴根据床位补贴单价、核定床位数与老人入住率的乘积所得;每天的户籍老人补贴根据补贴单价与入住机构的长宁户籍老人人数乘积所得。
1、床位补贴单价实行 20 元/床位/天的扶持标准,户籍老人再叠加补贴,单价实行 20 元/人/天的扶持标准;
2、对于街镇转制的养老机构,如转制后仅支付管理费的,不享受床位运营扶持;如转制后支付租金或通过房屋租赁扩建的养老床位,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标准;
3、机构床位费的价格高于区物价部门核定床位成本价 15%的养老机构,不享受床位运营扶持。
(三)长宁户籍老人入住扶持
根据养老机构在《市养老机构信息网》每月更新信息,对收住不同护理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给予不同的扶持标准。
1、收住护理等级为二级、三级的长宁户籍老人,扶持标准为 100 元/人/月;
2、收住护理等级为一级的长宁户籍老人,扶持标准为 200元/人/月;
3、收住护理等级为专护的长宁户籍老人,扶持标准为 250元/人/月;享受该项扶持的养老机构,应在本院收费标准公示栏内注明:对长宁户籍老人收费给予每人每月减免 100 元。
(四)岗位达标扶持
1、根据养老机构上报区民政局备案的护理人员持证情况,对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的,持有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颁发的护理员上岗证书的护理人员,扶持标准为 100 元/人/月。
2、养老机构招录持有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以及招录持有医护、康复、社会工作者等证书的专技人员,扶持补贴标准参照《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 号)有关要求执行。
3、享受该项扶持的养老机构,应将该项扶持标准的 60%用于增加工作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收住民政特殊救济对象
养老机构核定床位的 10%用于收住长宁区民政局认定的特殊救助对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六)其他项目扶持
1、存量养老机构设施改造扶持(参照沪民福发〔2013〕34号文执行)。
2、养老机构设施消防安全改造扶持(参照沪民福发〔2013〕12 号文执行)。
3、内设医疗机构开设、品牌连锁经营等扶持(参照沪民福发〔2015〕2 号文执行)。
4、综合责任保险资助扶持(参照市局有关文件执行)。
四、考核与操作程序
(一)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开展指导、评估、考核和监管。按照《长宁区养老机构考核办法》对养老机构的建筑、服务、管理、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和日常抽查,养老机构按照考核所得综合分值,享受相应比例的政府扶持资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每年分 2 次下发,原则上当年 7 月测算上半年扶持资金所得且按 100%发放。次年 3-4 月对机构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并按考核分值进行全年测算。下半年扶持资金按年度考核分值测算结果,扣除上半年已发的扶持资金所得进行发放。
(三)新建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一年内不参加考核,补贴金额按其实际测算的扶持资金 100%发放。
五、其他
(一)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投资建设、床位运营、长宁户籍老人入住、岗位达标、设施改造等扶持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中止给予扶持措施,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按照《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长者照护之家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机构改扩建或内部大修等特殊时期,所对应月份内的相关数据,以大修前一个月的基本数据为准。
六、扶持政策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长宁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长民发〔2008〕8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长宁区民政局。
长宁区民政局
2015 年 11 月 9 日
201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