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宁区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03-11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文化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宁区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文化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长宁区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 2015 年 11 月 9 日区政府第 12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宁区文化繁荣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积极融入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进程,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长宁区委关于贯彻中央和市委全会精神推进长宁文化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委〔2011〕157 号)精神,结合长宁区“精品城区、活力城区、绿色城区”建设目标,充分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的力量,加快惠及百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加快一批功能性、标志性文化项目的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品质和实力的提升,加快具有长宁特色国际化文化品牌的形成,为努力把长宁建成独具魅力、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对文化建设的引领和统筹
        (一)突出规划的引领和统筹。从长宁区城区形态、功能布局和文化发展的基础、特点出发,修订完善长宁区文化发展规划,体现功能性与普及性相结合、集聚性与均衡性相结合。支持开展区域性文化发展相关课题研究、发展规划制定等项目。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整体规划分年度确定目标和任务,将涉及长宁文化繁荣发展的重点项目和任务列入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通过责任问效,保障文化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鼓励非遗项目影视音像资料片制作、图书出版、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交流、创新发展以及非遗项目传播推广等。对获得区级以上非遗传承人资格的,经绩效考核确定,予以一定的配套补贴。鼓励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
        (三)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活动的开展和交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文化类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民营文化院团等机构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重点扶持本行业认可的市级以上品牌活动、文化项目及文化赛事等大型活动。对承诺至少连续五年落户长宁的上述项目,根据项目预算规模、社会影响和对长宁的贡献度,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资助。鼓励区域内单位、专业院团及外籍人士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鼓励区域内文化企业和机构、团体开展文艺创作活动,做强原创文化品牌。
        (四)进一步支持公共文化创新发展。支持对长宁区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创新管理,鼓励优秀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
        三、进一步支持文化载体建设
        (五)支持高品质非公立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名人博物馆、陈列馆、艺术大师工作室、高品质演艺场馆的引进和设立。对于新建场馆,根据项目的内容品质、艺术价值和资金投入总量,可通过建馆补贴、租金补贴或一次性装修补贴(三选一)进行资助。对于已建场馆通过签约,承诺向社会免费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 8 个月,五年之内不关闭或迁移至长宁辖区外。长宁区政府通过采购上述场馆一定数量的艺术讲座门票或特色展门票等方式,并结合其免费开放给社会带来的公益效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通过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形式,重点扶持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内优质文化创意企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升级服务功能和创新建设。列入国家或市“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产业基地”项目,进行载体新建或改造,可用于引进数字出版、数字音响、文化创意等产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七)推动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虹桥国际舞蹈演艺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建设。列入“十三五”重点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进行载体新建或改造、且用于引进国际知名文化机构或文化名人创办文化艺术营运机构的,给予一定补贴。
        (八)对文化创意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予以支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和申报经营范围,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九)鼓励成片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资源。鼓励新华路、虹桥路、愚园路等沿线历史建筑的产权置换和功能提升,对获得建筑使用权的,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政府按照区域总体规划优先考虑周边地块环境美化和保护。对历史建筑的修缮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实施方提高修缮标准,拆除存量违章建筑,以符合保护性修缮的要求,并结合整治,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风貌。
        四、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能级提升
        (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与科技产业、现代商贸业、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支持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一)支持“互联网+”等新媒体的载体建设。支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娱乐等服务,培育形式多样的新型业态。
        (十二)推动文化会展业发展。鼓励或引进举办一定规模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能促进产业链延伸或聚集相关产业要素的文化会展活动和项目,经审核后给予场馆方或展会主办方一定的租金扶持。
        (十三)促进广告业加快发展。按照《关于促进本区广告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由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四)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投资公司、文化经营(或运营)的知名企业、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如符合企业总部条件的,可享受总部机构相关政策。
        (十五)通过政府采购、免费宣传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和单位发展。凡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区文化创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由政府整合和统筹利用长宁时报、长宁有线台、长宁文化活动手册、时段广告插播等方式,为区域内文化单位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提供免费宣传推广。
        (十六)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市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扶持资金。鼓励区域内文化类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民营院团等机构,申请国家和市级文化专项扶持资金、新闻出版专项资金、文化发展基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对未获得上述扶持资金的支持,但符合长宁区“十三五”期间文化发展导向,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品牌性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五、进一步支持文化机构发展壮大
        (十七)扶持国际国内知名大学和培训机构、文化名人设立办学机构。对由国际国内知名大学和培训机构或文化名人设立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给予三年一轮的房租补贴。对落户在本区公办教育、体育、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财政预算经费保障基础资源范围内的、文化带动和辐射效应不断上升的、发展中确有困难的上述机构,可参照孵化平台政策,按照培训学生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年租金。孵化期一般为三年,孵化期结束后可进入文化创意园区等场地进一步发展。
        (十八)支持文化投资公司(机构)在长宁的发展壮大。以数字内容、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有线网络等长宁区域范围内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秀企业和优质项目为投资重点的文化投资公司、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及基金管理机构,可享受长宁区相关扶持政策,以及在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情况下,获得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直投参股。
        (十九)鼓励文化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加强对文化企业上市的辅导培育,研究分类指导不同类型文化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鼓励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文化企业。
        六、进一步鼓励城市文化环境共建
        (二十)鼓励企业和市民对提升环境文化品位建言献策。 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包括机构)及市民对长宁区的景观建设和环境文化品位提升提出积极建议,长宁区政府设立精品城区建议奖(分一、二、三等)予以奖励,并在长宁时报、长宁有线电视等媒体上予以表扬并赠予纪念奖品。
        (二十一)鼓励企业和市民参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和保护。对长宁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和市民持续开展墙面净化、阳台美化、屋顶绿化并承担后续管理的,经长宁区绿化市容局评审,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评估投入补贴。对城区环境保护、城区环境改善、环境品位提升作出其他项目化建设贡献的企业和市民,根据项目投入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二十二)对落户长宁的国内外优秀城市雕塑作品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优秀的城市雕塑艺术家深入了解长宁区乃至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的城市文化底蕴,创作反映城市文化底蕴的城市雕塑作品,并落户长宁。对向长宁区捐赠优秀雕塑作品的企业,在长宁时报、长宁有线电视等媒体上予以表扬,并将企业名称篆刻在雕塑作品上予以宣传。定期通过社会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的方式,对新设置的排名前三位的优秀城市雕塑,为其颁发奖励证书。鼓励企业或个人在长宁区重点区域、重要路段的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定期举办公益性城市公共艺术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二十三)培育现代商业形象文化和体验文化。推动主要商业核心区域文、商、旅、绿融合发展。对企业在店招、店牌、立面、橱窗、商业主题景观等商业文化布景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对市或区组织的比赛中获三等奖或优胜奖以上者,分别予以奖励。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性商业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七、进一步鼓励文化人才引进
        (二十四)对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个人和团体给予奖励。对居住或工作在长宁区域范围内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舞蹈荷花奖等全国性文艺类评奖奖项最高奖的个人或团体,经评审,按《长宁区文化基金管理办法》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五)引进文化单位高层次管理(专业)人才。对区属文化单位引进或公开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人才,经专家认定或考核评价等程序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二十六)给予文化人才引进提供便利服务。在引进的文化人才申办上海户籍和居住证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建立并完善居住证与户籍对接制度,在符合当年招生入学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给予文化人才子女就读、医疗保障等相关便利服务,切实为文化领域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各类服务。
        (二十七)鼓励文化创新团队和专业工作室发展。对落户长宁的当代文化名人建立各类创新团队或专业工作室的,予以一定的资助。对区域范围的市属专业院团建立创新团队或专业工作室的,如其对长宁公共文化有一定带动作用、且每年在长宁区域范围内开展一定场次的公益性演出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二十八)给予人才房租补贴。按照《长宁区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对经认定专业领域文化人才,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二十九)加强文化专业技能培训。对于参加高技能培训的文化人才,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八、进一步加强文化繁荣发展统筹机制
       (三十)加强统筹推进文化建设。发挥“一组、一办、两会”机制的作用。“一组”:即长宁区推进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区委宣传部部长以及分管文化和相关产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与文化建设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纳入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长宁区文化的繁荣发展。“一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推动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两会”:由文化局牵头、建交委、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文化事业发展及文化环境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具体落实推进公益性文化发展、城市文化环境共建、文化人才引进等工作。由商务委牵头、文化局、科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文化创意产业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具体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能级提升等工作。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重叠部分由“两会”主动对接,其协调工作由推进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一)务实推动文化政策的落实。由长宁区推进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和推进本文件提出的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细化和内容的落实,并提供文化政策性咨询和服务。各相关部门做好具体的指导、预审、配合工作。
        (三十二)统一开展项目申报与评审。每年上半年度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申报区文化专项资金,具体申报时间及方式在区政府官网上公布。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相关工作。
        九、附则
        (三十三)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内文化单位或个人。
        (三十四)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对于本政策中未明确资助金额的项目及审核、报批程序等将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教育、体育等领域涉及文化的相关内容,原则上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三十五)本政策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是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作相应调整。长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文化相关的政策性意见,如与本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止。届时,根据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长宁区文化局
2015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