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2 日
2015 年 12 月 2 日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区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沪委〔2014〕811 号)和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宁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予以备案的函》(沪编〔2014〕539 号)精神,设立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挂上海市长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殡葬礼仪服务单位及公墓代办处(办事处)设立、开业等审批工作。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责。
2、增加募捐活动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职责。
3、增加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审批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民政业务领域规划和政策制度研究,创新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提升民政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本区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改进和创新养老服务提供方式。
3、创新社区建设和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深化基层群众自治,促进社区各方力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全面提升社区建设科学化水平。
4、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承担社区事务受理服务系统运行管理中的牵头协调职责,优化社区服务。
5、加强法治建设,贯彻执行有关民政法律法规政策,综合管理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并依法组织实施,开展各类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民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综合管理民政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民政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拟订本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研究分析本区居民经济状况,落实及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负责本区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发布灾情;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负责社区防灾减灾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协调推进本区老龄工作,拟订本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负责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机构养老服务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审批。
(五)负责本区社会福利工作;负责救济孤儿、孤残、孤老(“三孤”)等特殊人员入住福利机构;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疾人机构)的设置审批;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机构日常监管;负责本区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和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六)负责本区福利彩票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负责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宣传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指导本区慈善募捐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做好募捐活动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社区建设和行政区划工作;负责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志愿者管理工作;负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街道(镇)及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界桩维护工作。
(八)负责本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双拥工作;负责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工作;负责烈士评定、褒扬、遗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居民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本区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负责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负责指导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十一)负责本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服务进社区工作。
(十二)负责本区民政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承担有关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设 10 个内设机构,即:党政办公室、法制科、计划财务科、社会科、老龄工作科、慈善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优抚双拥科(双退办公室)、婚姻(收养)管理科、社会团体管理科。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组织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起草与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本局资产、文秘、信息、宣传、会务、调研、督办、档案、保密、安保、后勤、办公自动化等内部管理;负责本局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负责局系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审、党务党建、统战、群团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本局法制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行政应诉、信访稳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综合信息和社会组织三级预警网络建设;负责综合监管本区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区民政系统(包括局属社会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组织年度经费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工作;负责本局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帐目)工作;负责对社区公益服务项目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指导区民政局会计服务中心工作。
(四)社会科
负责本区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下放安徽居民、落政对象、征地养老代管人员日常工作;负责救济孤儿、孤残、孤老等特殊人员入住福利机构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疾人机构)的设置审批;负责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落实及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本区救灾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自然灾害灾情的核查、上报,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监督使用和社区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指导区救助管理站、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老龄工作科
负责协调推进本区老龄工作;负责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老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负责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机构日常监管;负责福利机构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审批;负责指导区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社会福利院、区第二社会福利院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慈善福利科
负责本区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募捐条例》,指导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引导、扶持和规范慈善组织的发展,做好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监督管理和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宣传活动,管理、监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服务进社区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本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推进本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居民委员会开展选举工作;负责街道(镇)及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界桩维护工作;负责本区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负责指导区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承担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优抚双拥科(双退办公室)
负责本区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工作;负责烈士评定、褒扬、遗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婚姻(收养)管理科
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负责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工作。
(十)社会团体管理科
负责本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负责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负责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培训工作;协助开展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建设;负责指导群众活动团队备案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2 名。其中,设党委书记、局长 1 名,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 名,副局长 3 名(其中 1 名兼社团局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 1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 名。
非领导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市长宁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
调整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