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文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12-02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26 日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
委党校等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11 号)、《关于本市区(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若干意见》(沪编〔2008〕4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环境监察执法力量的意见》(沪编〔2015〕351 号)的文件规定,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相当于副处级。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为上海市长宁区环境保护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本区域内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监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受区环保局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除市重点监管单位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
       (六)承办区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设 4 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监察三科。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会务接待、政务信息、规章制度、督察督办、保密安保、财务、资产管理、车辆调度、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党群建设等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等信息化工作。
        (二)监察一科
        负责大气、水、噪声、扬尘等常规污染源现场巡查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负责监管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限期治理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后的中后期现场监察及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的现场调处;负责全区环境综合整治普查、抽查、专项检查。
        (三)监察二科
        负责核与辐射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现场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负责放射源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移动探伤作业活动现场的监督监察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新化学物质等环境安全风险源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排污收费工作。
        (四)监察三科
        负责环境监察法律文书制作审核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负责办理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制工作;负责对环境保护应用过程中法律、法规的解释、咨询;负责环境事件的公众举报、热线的受理、派单、答复和信息分析汇总上报。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察支队人员编制核定为 25 名。其中,设支队长 1 名,副支队长 2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非领导职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上海市长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